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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2 10:01:14 0人浏览

导读:

收养是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保护合法的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那么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   1992年8月26日,怀孕的原告杨晓芳到番禺市新造镇探亲时突然临产,被送进番禺市新造镇卫生院待产。因属难产,被告番禺市何贤纪念医院(下称何贤医院)应新造镇卫生院的要求,派出救护车将难产的杨晓芳接到自己的医院,对其作了剖腹手术,产下一女婴。杨晓芳进何贤医院时自称姓名为“杨小芳”,籍贯为“贵阳、湖南”,并交纳按金700元及出诊费和车费47元。1992年9月8日,杨晓芳在未缴交住院、手术、医药等费用3000多元的情况下,遗弃自己所生育的女婴(未婚所生),离开何贤医院而去。此后,何贤医院经多方寻找杨晓芳未果,承担起喂养婴儿的责任。同年10月3日,婴儿的奶奶常家顺曾到何贤医院看望婴儿,并作出了“杨小芳的婴儿如在10月7日不来领取。则送别人领养,同意医院处理”的书面承诺。

      何贤医院在喂养女婴69日以后,因杨晓芳及其家人既未补...

  •   案例详情:

      原告李德喜,男,生于1949年5月10日,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中池乡老湾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李鸿(原告之女)。

      被告李世胜,男,生于1979年10月9日,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中池乡老湾村七组。

      原告李德喜与被告李世胜确认收养关系,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世胜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德喜诉称,2004年农历冬月23日,我儿李世东在山西煤矿不幸身故后,于2005年农历正月20日在亲友及村干部的参与下收养了一侄儿李世胜为继子。收养后,他即提出将原由我委托他人保管的我儿死亡补偿费66000元由他保管。我从代管人那里取回后就全部交给了他(被告)。3月22日在村干部,我女儿、我儿媳及儿媳的娘家人的参与下将补偿费进行了分配,孙女...

  •   收养是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保护合法的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收养关系人之间因收养关系的变更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就是收养纠纷。

  •   ◆◆基本案情

      1996年9月,刘某的父母在车祸中丧生,当时刘某十三岁。刘某的小姨宋某本来已有一个儿子,但得知此事后毅然将刘某带回自己家中抚养,双方以母子相称。因是亲戚关系又不懂法,宋某就未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刘某的户口也一直未转到宋某一起。2008年刘某与陈某结婚,一年后刘某因病住院,手术中发生医疗事故死亡。事后,医院支付刘某死亡赔偿金30万余元,陈某认为宋某和刘某未办理收养登记,宋某无权继承。宋某不服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继承刘某的死亡赔偿金。法院最终支持了宋某的诉讼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律师评析

      1992年的《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月连,女,192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龙溪铺镇牛山铺村六组24号。

      委托代理人龙松华,女, 195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市北塔区陈家桥乡田庄村十三组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远平,男,196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龙溪铺镇牛山铺村六组。

      委托代理人黄亮,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龙溪铺镇牛山铺村六组20号。

      上诉人李月连与被上诉人龙远平收养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李月连与龙远平解除收养关系;

      三、由龙远平一次性给付李月连生活费8000元,此款限收到本判决书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

  •   摘要:收养关系的成立是指收养当事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收养关系。在世界各国现行的收养法中,考虑到收养是变更身份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行为,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关系到社会公益,因而都要求必须符合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关系始能合法成立。我国《收养法》第二章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和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否则,收养关系不能成立,收养行为无效。

      关键词:收养关系 收养法 成立条件

      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所谓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指通常情况下建立一般的收养关系时,当事人和收养行为所应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章的规定,在没有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建立收养关系必须符合以下四项法定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年龄未满14周岁;

      (2)生父母双亡的孤儿...

  • 现在随着时代的发展,收养也成为了一种热潮,很多膝下无子女的人都会选择收养,但是收养关系也是可以解除的,那么事实收养关系的解除要什么条件?事实收养关系应当如何认定?如何解除事实收养关系?针对这几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事实收养关系的解除要什么条件《收养法》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由一方提出事实收养关系的解除的要求:一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二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二、事实收养关系应当如何认定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应当认定为事实收养关系的是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形成了事实的抚养、教育关系,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认知;没有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收养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核心内容:因在某儿出生后孙某军夫妇做了亲子鉴定,依据该鉴定结论,法院认定某儿确实为孙某军夫妇所生。虽然善良的邱某仁夫妇将弃婴抚养大,但他们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收养关系并不成立,仍然处于一种违法状态。法律快车小编通过一则案例为您详细介绍。

      年近六旬的邱某仁,家住哈尔滨市太平区。14年前的一个清晨,当他出门倒垃圾的时候,突然发现自家大门旁边有一个红布包裹,里面有一个瘦小的女婴。女婴贴身放着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她的生日——这是个仅仅出生2天的弃婴。邱某仁夫妇经过一番商量,决定收养这个女婴,并为她取了个好听的名字——邱某儿。当时,邱某仁夫妇都在浴池工作,家里还有两个上学的儿子,经济上拮据。某儿小的时候,邱某仁夫妻俩每天抱着她到浴池上班。后来,浴池领导不允许他们带着孩子上班,妻子刘桂茹不得不放弃了工作,在家全职照顾某儿。自此,邱家只能靠邱某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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