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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人收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7 11:34:46 0人浏览

导读:

期货居间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期货居间人收入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期货居间人收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此首次提出了期货居间人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目前的期货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即把活跃在期货市场内,又不具有期货经纪公司员工身份,通过与经纪公司或期货投资人合作,主要依靠经纪公司的分成、佣金作为劳务报酬的个人和组织统称为期货居间人,如在业界存在已久,表现为不同称谓的经纪人、客户经理、投资顾问等。   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这种认识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期货居间人概念是不符的。它扩大了期货居间人概念的内涵...

  • 期货居间人的申请条件是:

    1、期货居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能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3、具备关于期货的专业知识或具备从事该行业的专业资质。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期货,居间,交易,代理人,投资人,经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此首次提出了期货居间人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目前的期货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即把活跃在期货市场内,又不具有期货经纪公司员工身份,通过与经纪公司或期货投资人合作,主要依靠经纪公司的分成、佣金作为劳务报酬的个人和组织统称为期货居间人,如在业界存在已久,表现为不同称谓的经纪人、客户经理、投资顾问等。

      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这种认识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期货居间人概...

  • 期货,居间,交易,代理人,投资人,经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此首次提出了期货居间人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目前的期货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即把活跃在期货市场内,又不具有期货经纪公司员工身份,通过与经纪公司或期货投资人合作,主要依靠经纪公司的分成、佣金作为劳务报酬的个人和组织统称为期货居间人,如在业界存在已久,表现为不同称谓的经纪人、客户经理、投资顾问等。

      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这种认识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期货居间人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

      在法律上理解,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

      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但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

  • 期货居间人的申请条件是:

    1、期货居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能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3、具备关于期货的专业知识或具备从事该行业的专业资质。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股票指数期货的产生与特点 在股票投资中,有两类风险需要防范,其一是非系统风险,即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个别股票价格的下跌。如果投资者购买的股票比较单一,非系统风险发生的概率就大,此时,他就可通过股票的期货交易来规避这种风险。而当股票投资中发生系统风险时,即由于某种原因而导致整个股票市场价格的下跌时,如果投资者持有的股票种类较多,要通过股票期货交易来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就比较麻烦和困难,这样就需要一种能转嫁股市系统风险的工具,因而就产生了股票指数期货交易。 股票指数期货是一种特殊的期货交易方式,它的交易对象是股票指数,其交易采用保证金和标准合约形式。在股票指数期货交易中,其收益只与股票指数的涨跌相对额有关,而与具体的指数点位无关。 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具有下列一些特点: 1.在股票指数期货交易中,作为交易对象的股票指数一般都是投资者公认的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股票指数,因为...

  •   居间活动,是经纪活动的一种形式。在期货市场上,从事牵线搭桥、中介媒引、促成双方交易进行的活动,就是居间活动。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居间活动包括期货市场上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这里的居间人,可以是指个人,也可是指法人机构。居间关系,是法律所承认的一种民事活动关系。在任何民事活动中,诚实信义是民事双方始终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这是由于,在居间关系中,虽然居间人是由其利己心驱动开展业务活动,但在以等价交换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强调遵循诚实信义等道德规范,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无庸讳言,居间人对委托人应负有诚实信义的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对期货居间活动还没有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还缺乏有效的管理,致使因居间人缺乏诚实信义而引发的交易投诉和纠纷层出不穷。诚实信义是期货居间人应负职责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建立和完善我国期货市场法律法规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诚实信...

  •   以“高收益”为诱饵,为客户全权操盘;或是为博取手续费分成,不负责任地恶意炒单——日前青岛证监局的一份《关于谨防期货居间人损害客户利益的公告》,使得期货居间人的违规行为再度浮出水面,引发了市场的关注。

      业内人士表示,居间人的问题由来已久,一方面其有存在的必然性,扩大了期货行业的影响,也满足了一些客户的理财需要;另一方面,其为了追求收益而进行的代客理财、频繁短线操作等行为,损害到了客户权益。因此最紧迫的是将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居间人管理尽早纳入监管轨道,改变期货居间人无人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

      “代客操盘+恶性炒单”普遍

      所谓期货居间人是期货公司聘用的非公司正式员工,为公司引荐客户,并从期货公司取得一定收益的中间介绍人。在期货行业,居间人的代客理财、频繁炒单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不要说居间人,就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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