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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人专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8 17:28:36 0人浏览

导读:

大家对于票据方面的知识可能了解的并不多,简单来说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所承担的连带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票据保证人专题的相关知识。
票据保证人专题
  • 大家对于票据方面的知识可能了解的并不多,简单来说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所承担的连带责任。那么票据保证人的范围包括哪些?票据保证的分类是怎样的?最新票据的保证人规定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票据保证人的范围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2、以金融机构法人组织3、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二、票据保证的分类1、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按照法律规定在票据上全面记载上述事项的保证称为正式保证。不能够全面记载上述事项的保证称为略式保证。2、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保证人为一人时,为单独保证;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保证。《票据法》第...
  •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票据保证人应当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票据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 票据保证无效的,票据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票据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 不论是票据保证人还是债务保证人,都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的,在实践中存在一定风险的。但是票据保证人和债务保证人又有些不一样,大家一般只对债务保证人进行过了解,那么票据法保证人的义务有哪些呢?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一、票据法保证人的义务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二、票据保证人的抗辩票据保证人的抗辩权与其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相互独立。票据保证人除能够因其与票据权利人间的某种关系而提出对人的抗辩外,不享有票据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票据保证得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在汇票记载事项上的欠缺而无效,这是票据保证人的一项最重要的对物抗辩权。此外,因票据记载...
  •   现实生活中,担保是经常会使用的一种手段,在票据保证中也是不例外的。那么票据保证人的相关责任有哪些?票据保证人范围包括什么?票据保证的效力如何认定?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票据保证人的相关责任

      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

      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票据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因而,从保证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从属性,作为保证债务,从属于被保证债务,所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而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独立性,作为票...

  • 核心内容:发生票据保证纠纷应该如何确定法院的管辖范围?下面,为您介绍关于如何确定票据保证纠纷的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针对审判实践中票据纠纷管辖争议大多产生于对“票据支付地”的不同理解,该《规定》第6条第2款对“票据支付地”作出更为明确的解释:“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   票据保证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付款加以保证的人。那么,票据保证人的责任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票据保证人的责任有哪些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从上述规定来看,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如下:

      (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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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家对于票据方面的知识可能了解的并不多,简单来说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所承担的连带责任。那么票据保证人的范围包括哪些?票据保证的分类是怎样的?最新票据的保证人规定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票据保证人的范围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2、以金融机构法人组织3、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二、票据保证的分类1、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按照法律规定在票据上全面记载上述事项的保证称为正式保证。不能够全面记载上述事项的保证称为略式保证。2、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保证人为一人时,为单独保证;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保证。《票据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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