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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认购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4 08:52:49 0人浏览

导读:

购房者在买房时,很多开发商都会要求其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该认购书的内容并不是很详细,但不少没经验的购房者仍会错以为自己签的就是购房合同。那么,买房认购书?下面,就让为你做详细解答吧。针对买房认购书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买房认购书
  •   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买协议等文书。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第5条规定了认定条件: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文将探讨认定条件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大变更。 一、 认购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条件一是认购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二是出卖人已经...

  • 签了认购书并不一定必须买房。如果认购书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则签订后不能随意反悔,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缴纳了定金,定金将不会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民法典...

  •   了解认购书、购房合同

      商品房认购书指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一份合同,而且独立于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认购书并不是购房过程中的必须的法律程序,在《合同法》上认购书视为要约合同。虽然认购书所约定的购买行为有效,但是买卖双方仍需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因此,最终的购房法律文本只有购房合同。即便购房者不签认购书,开发商也无权要求购房者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认购书”是当事人的“预约”请求。即在订立购房合同前,当事人约定将来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因此,“认购书”在购房合同尚未签订前属于预约合同。

      依据现行的《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规定,认购书必须包含以下三项内容:将来要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内容;当事人做出的在将来某个条件具备时签订购房合同的承诺;如在某个条件具备时不签订购房合同,&ldqu...

  •   在购房过程中,签订认购书是关键的一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一定要确保对自己有利。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整理一下认购书上的主要内容,细节关乎实际利益,大家不要忽视:

      认购书主要内容包括:

      1. 认购物业;

      2. 房价,包括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等;

      3. 付款方式,包括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

      4. 认购条件,包括认购书应注意事项、定金、鉴定正式条约的时间、付款地点、帐户、签约地点等。

      在签定完认购书后,销售方还应给购房人发放《签约须知》,以便使购房者明白下一个细节,购房人只有明白其中内容,才能顺利签定购房契约,其内容包括:签约地点、购房者应带证件、购房者委托他人签约时有关委托书的证明、有关贷款凭证的说明、缴纳有关税费的说明。

  •   在现在购房之前是需要与相应的销售商签订一份合同的,在签订这个合同的时候就是需要交纳一定的定金,一般来说定金在之后的交易中是可以折算相关资产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认购合同定金可以退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认购合同定金可以退吗

      如果是购房者反悔,拒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则不退还定金。

      如果是开发商违约,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则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当然,如果有其它损失,还可能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承担其它责任的可能。

      当然,同样的法律规定,不同的运用方法,还是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的。

      二、定金特征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

  • 签了认购书定金一般不可以退,但存在卖方违约或者合同无效等情形可以退回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关于认购书的性质 (一)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性质 所谓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约定将来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而且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等,且大量地出现在商品房预售等远期交付的房屋交易活动中。 对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尤其是关于商品房预售认购书的性质与效力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出台前,认识并不一致。有的认为,仅系一种合同意向,对当事人并无多大的拘束力;有的认为,出卖方(预售方)在不具备预售条件的情况下,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其预售商品房的资格尚未取得,按照有关规定并不能预售,采取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形式是一种变相的预售,是一种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

  •   核心内容:商品房认购书具有什么法律效力?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有关商品房认购书效力的知识内容。

      审判实务中,认购书效力是否以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为必要条件存在着较大争议?有的认为应以取得商品房许可证为必要条件,有的则持相反观点。我们认为,认购书签订的根本原因在于签订正式预售合同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障碍,只有这些法律和事实上的障碍消除后才得以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且这些法律和事实上的障碍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可以预期消除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之前只能签订认购书而非正式预售合同,且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通过开发商当时的条件,可以合理预期到预售许可证的取得,因此,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认购书未必无效。

      《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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