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综合> 录音证据的效力

录音证据的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2 14:13:16 0人浏览

导读:

录音证据是通过合法方式收集的,具有法律效力,是人民法院判案的依据之一。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录音证据的效力的相关知识。
录音证据的效力
  • 离婚案例: 3月28日,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庭上,一对夫妻闹离婚,妻子拿出丈夫私密对话的录音,还当庭播放“丈夫自拍”的视频。

        27岁的李梦婷(化名)年轻漂亮,丈夫周俊(化名)在市区经营多家服装店,事业有成。婚后不久,李梦婷觉得周俊对她失去了兴趣,每晚回家倒头就睡。 去年7月起,李梦婷发现周俊对婚姻和家庭不忠,先后与五六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李梦婷有一天在家里打扫卫生时翻看周俊的手机,发现里面竟有多段他自拍的与不同女子的亲密视频片段,其中两名女子还是服装店的熟客。李梦婷暗中搜集了一些证据,录到丈夫与“情人”之间的私密对话,获得丈夫的通话记录。 在庭审过程中,李梦婷当庭播放录音、录像,认为是周俊对婚姻不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所以周俊存在过错,她应多分财产。周俊则称妻子播放的所谓性爱视频,里面看不到他本人,男主角不是他,多次通话记录,只是表示他与那些女子是知己,但没有实质交...

  • 录音证据是通过合法方式收集的,具有法律效力,是人民法院判案的依据之一。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 在不少案件中,录音证据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但是录音能作为证据被采纳,它是有一定条件的。在什么样的案件中更适合采用录音证据,什么样的证据才会被法院采纳,这是值得考虑的问题。一、什么案件能用到录音证据?1、民间借贷纠纷,特别是债务人不承认有借贷行为的;2、离婚纠纷,对方不承认婚内出轨,不认可离婚赔偿的;3、合同纠纷,由于疏忽或者太过相信对方没有书面约定的;其实,在什么案件能用录音证据,也没有限制。二、什么样的录音证据会被采纳?1、收集证据的手段合法收集证据,手段合法最重要。因为手段不合法,其证据也还是被排除。切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可采取的合法的手段包括双方当面沟通一方持录音设备录音,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2、录音过程注意谈话口气
  • 离婚案例: 3月28日,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庭上,一对夫妻闹离婚,妻子拿出丈夫私密对话的录音,还当庭播放“丈夫自拍”的视频。

        27岁的李梦婷(化名)年轻漂亮,丈夫周俊(化名)在市区经营多家服装店,事业有成。婚后不久,李梦婷觉得周俊对她失去了兴趣,每晚回家倒头就睡。 去年7月起,李梦婷发现周俊对婚姻和家庭不忠,先后与五六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李梦婷有一天在家里打扫卫生时翻看周俊的手机,发现里面竟有多段他自拍的与不同女子的亲密视频片段,其中两名女子还是服装店的熟客。李梦婷暗中搜集了一些证据,录到丈夫与“情人”之间的私密对话,获得丈夫的通话记录。 在庭审过程中,李梦婷当庭播放录音、录像,认为是周俊对婚姻不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所以周俊存在过错,她应多分财产。周俊则称妻子播放的所谓性爱视频,里面看不到他本人,男主角不是他,多次通话记录,只是表示他与那些女子是知己,但没有实质交...

  •   录音证据具备以下条件即具有法律效力: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录音、录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 二手房买卖合同录音证据为采用合法的方式获取的,且经过查证属实,则具有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 离婚案例: 3月28日,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庭上,一对夫妻闹离婚,妻子拿出丈夫私密对话的录音,还当庭播放“丈夫自拍”的视频。

        27岁的李梦婷(化名)年轻漂亮,丈夫周俊(化名)在市区经营多家服装店,事业有成。婚后不久,李梦婷觉得周俊对她失去了兴趣,每晚回家倒头就睡。 去年7月起,李梦婷发现周俊对婚姻和家庭不忠,先后与五六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李梦婷有一天在家里打扫卫生时翻看周俊的手机,发现里面竟有多段他自拍的与不同女子的亲密视频片段,其中两名女子还是服装店的熟客。李梦婷暗中搜集了一些证据,录到丈夫与“情人”之间的私密对话,获得丈夫的通话记录。 在庭审过程中,李梦婷当庭播放录音、录像,认为是周俊对婚姻不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所以周俊存在过错,她应多分财产。周俊则称妻子播放的所谓性爱视频,里面看不到他本人,男主角不是他,多次通话记录,只是表示他与那些女子是知己,但没有实质交...

  • 录音证据是通过合法方式收集的,具有法律效力,是人民法院判案的依据之一。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