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公司法> 连带责任担保书

连带责任担保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7 16:54:15 0人浏览

导读:

全体股东对于公司都有一定的责任,这是谁都推卸不了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连带责任担保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连带责任担保书
  • 全体股东对于公司都有一定的责任,这是谁都推卸不了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作为另一种公司形式,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详细为大家带来的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情形的详细知识,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一、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情形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公司的财产与个人的财务严格分离,且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责任。证明一般有限公司股东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但《公司法》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举证责任的倒置,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应区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
  • 担保人的连带责任陈兰是沙湾区的一名个体工商户,通过数年的打拼,手里积攒了一些资产。黄萍是陈兰多年的邻居、朋友,在她的出面担保下,陈兰将钱借给别人做生意,但对方一直借故不还款,于是陈兰只得将他们一并告上法庭。   朋友担保借款他人“打水漂”

      一次,陈兰随黄萍一起到沙湾某陶瓷厂收货款时认识了张某。陈兰了解到陶瓷厂规模、管理等比较“上档次”;而张某得知陈兰想借款给陶瓷厂,于是开出优厚的借款条件。2002年6月19日,在黄萍的担保下,双方协商,陈兰借给陶瓷厂和张某4.5万元,对方还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借款人一栏盖有陶瓷厂财务章、有张某的签名。而作为担保人的黄萍也在借条上签名,但双方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

      借款期满后,陶瓷厂和张某并没还钱,并以各种理由推诿。为此,陈兰一纸诉状将陶瓷厂、张某、黄萍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清偿借款及利息5.1万元。

      一审判决:担保人免责

      ...

  •   签订协议书各方:

      甲方(借款方):×××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 ×××市×××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

      乙方(贷款方):省×××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市×××路××号×××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

      丙方(担保方):×××  法定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由丙方作为担保方。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就具体合作方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经营发展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各方同意:  1、借款金额:  万元(大写: 万元;本协议中的货币单位“元”均指人民币元)。  2、借款期限: 年,即从本协议签订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如果乙方在借贷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提出债转股要求,全部借款于到期日一次还清。  3、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每年按借款额的  %计算,并由甲方于每年的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

      二、各...

  •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为承担责任方式不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承担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要求保证人承担。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由一般保证的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一般保证具有以下特点:(1)一般保证是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也就是说一般保证应当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的约定。(2)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担保责任。(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在于: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

  •   我们都知道保证担保的方式不同,导致了保证人所负的保证责任也会不同,为了更好的保证债权的实现,作为债权人,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债权人更为有利。下面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介绍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保证担保都有哪些方式

      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一)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十七条对一般保证做出了明确约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另外,担保法第十七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

  •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就是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多长时间?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有哪些不同?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多长时间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