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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3 16:18:37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后得财产怎么分割”是离婚夫妻必然会面临的问题,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早已对此作了详细的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   核心内容:公民享有婚姻关系自由,自由选择结婚,也可以自由选择离婚。对于离婚,涉及到了离婚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以及老人的赡养等问题。那么,离婚之后财产要怎么分割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下文以一则关于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梗概

      2004年宋某和孙某协议离婚。将共同财产一处私有房屋赠与给唯一子女小宋。后来三人进行了三次书面协议约定,但宋某一直没有履行协议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给小宋,却在2011年私自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房产局办理了相关部分手续时,被孙某及时赶到阻止,后申请法院查封。现孙某作为原告起诉到法院。

      法院诉讼

      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

      被告宋某于关某2011年9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

  •   上诉人李建英因与被上诉人孙晓光离婚后离婚诉讼中均未请求法院予以分割。即便如李建英所称其不知晓本市同德街2号的房屋,但本市水碾河路32号的房屋已由李建英、孙晓光一家居住多年,对此李建英也承认知晓,但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仍未就该套房屋提出分割。基于以上事实足以认定李建英、孙晓光已对夫妻共同财产自行进行了分割和处理,无需在离婚诉讼中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李建英关于孙晓光在离婚诉状中称“无共同财产分割”属隐瞒财产,双方没有就夫妻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成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出具证明证实,本市同德街2号2幢4单元5楼10号房屋是孙晓光所在单位成都市公安局1999年进行房屋调整和房改时,分配给孙晓光,后由孙晓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单位优惠购买的,原由李建英、孙晓光一家共同居住的本市水碾河路32号住房退回了单位。在住房分配时,该单位先后三次对分房情...

  • 案件简述:本案中涉及到房屋都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为夫妻共同财产。徐某有权分得张某卖房款。基于双方调解达成一致,张某放弃另一处的房屋产权,合情合理。(承办人:上海维正平律师刘敏青咨询电话:13122514248)

    离婚夫妻财产纠纷

    案号:(2009)闸民一(民)初字第***号

    案情简介:

    徐某与张某于1990年相识恋爱,1991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1995年2月23日生育一女:张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多疑的性格日益显露,多次跟踪徐某,并逼迫徐某承认有外遇。2007年10月27日,张某将徐某打伤,至此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有延长中路房屋一套,后在大宁路又购入一套房屋。2007年5月27日,张某未经徐某同意,擅自将大宁路房屋出售,独自拿得款项。遂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及就孩子抚养权及双方共同财产作出判决。

    调查经过:

    接受乙的委托后,...

  • 案件简述:本案中涉及到房屋都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为夫妻共同财产。徐某有权分得张某卖房款。基于双方调解达成一致,张某放弃另一处的房屋产权,合情合理。(承办人:上海维正平律师刘敏青咨询电话:13122514248)

    离婚夫妻财产纠纷

    案号:(2009)闸民一(民)初字第***号

    案情简介:

    徐某与张某于1990年相识恋爱,1991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1995年2月23日生育一女:张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多疑的性格日益显露,多次跟踪徐某,并逼迫徐某承认有外遇。2007年10月27日,张某将徐某打伤,至此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有延长中路房屋一套,后在大宁路又购入一套房屋。2007年5月27日,张某未经徐某同意,擅自将大宁路房屋出售,独自拿得款项。遂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及就孩子抚养权及双方共同财产作出判决。

    调查经过:

    接受乙的委托后,...

  • 离婚纠纷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如果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属于男女双方的共有财产才能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的处理:

    1、双方通过协商处理;

    2、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处理。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主要有以下情形:

    1、双方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

    2、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有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易轶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老公有外遇离婚财产怎么分割这个问题。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如果男方有外遇,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女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向无过错方倾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最高5万,而且法院一般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具体赔偿数额没有明确量化标准,在一般城市,也很少超过1万元。

      综上,对于婚后的共同财产分割由夫妻共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平均分割,但是无过错方可以搜集过错方有外遇的证据要求多分。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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