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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知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9 10:14:24 0人浏览

导读: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一个由国家设立的对各企事业单位的用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在工作中,是依据部门条例进行的,但是具体细则方面省份不一样条例的内容也不全相同。那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知识是什么呢?针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知识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知识
  •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423号

      【发布日期】2004-11-01

      【生效日期】2004-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三章 监察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

  •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而这两者之间有何区别?劳动监察受理案件的时效是两年,而劳动仲裁是一年,劳动监察处理案件只能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而劳动仲裁既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也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劳动监察室指劳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受理对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在两年内的劳动纠纷属于劳动监察受理范围:

      (一)用人单位制订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

  •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向劳动局举报的案件,劳动局应当自受理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依据:《劳动监察规定》第十一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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