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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的构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5 09:40:32 0人浏览

导读:

构成介绍卖淫罪的处罚一般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介绍卖淫罪的构成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介绍卖淫罪的构成
  • 构成介绍卖淫罪的处罚一般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为社会治安管理秩序;2、客观为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3、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构成介绍卖淫罪的处罚一般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为社会治安管理秩序;2、客观为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3、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构成介绍卖淫罪的要件有:1、客体要件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2、客观要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3、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是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 中国对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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