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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实施,法院为追求司法公正、司法为民,两级法院经认真研讨后统一了司法尺度,并与公安部门达成了共识。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和全面普法,记者就无锡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案件有关问题专访了无锡中院民一庭庭长邹建南。
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赔偿处理原则 有何不同? 答:两者在赔偿处理原则上存在很大的不同,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赔偿处理原则上不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在赔偿处理原则上均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在现实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他人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就是非常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那么工伤职工在获得侵害人的赔偿后,还能否再按照相应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对此问题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是劳动部门的一项行政职能,应当遵循的法律是行政法规,不是民法、刑法,更不能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1996年10月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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