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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3 09:09:33 0人浏览

导读:

很多企业拥有自己独特的企业文化和企业价值观,同样,为了与其他同行业进行区分,很多企业申请了自己的商标。因此,今天,就将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的介绍,那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转自:民商法律服务网 时间:2003年9月7日10:39(1991年6月4日国务院令84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软件(简称软件,下同)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New)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其保护期从著作权产生之日起计算。一、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自软件著作期产生之日起,截止于著作权人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即著作权人终止及其死亡之后五十年)。自然人之间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从最后一个自然人死亡之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截止于该软件首次发表之日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该软件自开发之日起五十年内未发表,则不予保护,换句话说,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从软件开发之日起,只保护五十年。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转自:民商法律服务网 时间:2003年9月7日10:39(1991年6月4日国务院令84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软件(简称软件,下同)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New)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其保护期从著作权产生之日起计算。一、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自软件著作期产生之日起,截止于著作权人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即著作权人终止及其死亡之后五十年)。自然人之间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从最后一个自然人死亡之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截止于该软件首次发表之日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该软件自开发之日起五十年内未发表,则不予保护,换句话说,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从软件开发之日起,只保护五十年。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

      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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