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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义务专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2 13:44:54 0人浏览

导读: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只有合法有效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后合同义务专题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后合同义务专题
  • 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照民法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

  • 合同终止后,合同当事人仍有一些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所谓后合同义务,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的义务。后合同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一、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产生的义务,合同订立前,当事人承担的是先合同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未终止,当事人履行的是合同义务。

      

      二、后合同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某项义务,该义务为合同义务,不履行该义务,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后合同义务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定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不损人利己,不规避法律,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并没有一定...

  •   李某购买了某小区的住宅,但房地产开发商未将其屋下为水泵用房告知李某。李某入住后发现,每隔35分钟就会发出马达轰鸣声,严重影响休息。于是李某告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售屋时未告知李某楼下是水泵机房,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案件主要是涉及“后合同义务”及责任承担的问题。“后合同义务”又称附随义务,是指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等而附带产生的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又无明确约定,但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

      在房屋买卖中,协助义务和告知义务尤为重要。如在产权过户时,开发商要协助买方当事人办理后续事宜;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者履行完毕后,卖家应将有关房屋的重要事项或存在的缺陷告诉买家。

      “后合同义务”是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当事人须认真履行,...

  •   导读:合同终止后,合同当事人仍有一些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所谓后合同义务,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的义务。后合同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一、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产生的义务,合同订立前,当事人承担的是先合同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未终止,当事人履行的是合同义务。

      二、后合同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某项义务,该义务为合同义务,不履行该义务,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后合同义务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定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不损人利己,不规避法律,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并没有一定之...

  •   性质上看两者都属于附随义务,严格的来说两者都是不存在与合同关系存在内,而是存在一合同关系的一前一后,虽然两者看起来都是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往往习惯上好多地方也都需要他。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物的数据资料、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这时如果买受人不遵守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就可能会使出卖人权益受损。

      后合同义...

  • 导读:按照合同法学的一般理论,作为合同制度的中心内容,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前后相续、辩证统一的完整过程,它应当由三个阶段构成,该过程不仅包括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阶段、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阶段,同时必须包括义务执行的善后阶段。合同法理论上一般将当事人在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阶段和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阶段所承担的义务分别称之为“先合同义务”和“合同义务”,而将当事人在义务执行的善后阶段所承担的义务称之为 “后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在全面借鉴国内外优秀法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践,对合同义务进行扩张,将后合同义务作为合同履行的义务群之一,从而成为我国合同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然而,由于后合同义务在我国原合同法律以及《民法通则》中均未加以提及,民法学界对其理论研究较为不足,审判实践中对如何理解后合同义务理论并正确地...

  • 后合同义务与付随义务的区别有: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   当事人在义务执行的善后阶段所承担的义务称之为 “后合同义务”,而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那后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区别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究竟属于给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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