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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司法处理结果差别巨大,受害人获得救济的途径也大不相同,但如何准确划清两者之间的界限,一直是法律实务中颇为棘手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合同诈骗犯罪和民事欺诈在合同履行瑕疵、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等客观外表特征上十分近似,有时甚至难以觉察。
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方法,包括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不存在过失问题;行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即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标的物”。 尤其是在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采取了一定的欺诈手段,这与合同诈骗的客观行为及方法极为相似。两者虽许多相似之处,但却有本质区别。
一、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
河南郑州的刘某与洛阳的韩某口头达成协议,由刘某供给韩某民用炉具260台,单价38元,货到付款。2006年9月16日,刘某将炉具送到洛阳,韩某接收货物后支付部分货款,出具6000元欠条一张,经多次催要未果。11月7日,刘某又打电话催要货款,韩某让再送同种炉具300台,11月9日刘某如约将货送到后,韩某仅付一千余元,出具10000元欠条,称一周内将16000元一次付清。一周后刘某找韩某要款时发现韩某在10月29日前已将店铺连同电话、手机号转让给他人,韩某不知去向。
如何对本案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韩某是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此前与刘某也有业务往来,虽然现在韩某不知去向,但所欠16000元有韩某出具的欠条,其行为应属于民事欺诈。
第二种意见认为韩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客观方面韩某是以隐...
核心提示:合同诈骗罪的含义,我国刑法第224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还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
2000年元月份,被告人邓某因承建连徐高速公路E10-11标段两座桥涵工程的需要,借用“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连徐高速公路E10-11标段第二处”公章作担保,与徐州市鼓楼区银河钢模站签订钢模租赁合同,租用钢模站钢管、扣件、卡子、联角等租赁物,租期6个月,该租用物价值122740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人邓某因承建的工程亏损,遂违反合同约定,将部分租赁物低价出卖抵帐,另一部分租赁物借给他人使用,因借用人下落不明,致使这部分租赁物无法追回。后被告人邓某逃匿至新疆库尔勒。
[审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司法处理结果差别巨大,受害人获得救济的途径也大不相同,但如何准确划清两者之间的界限,一直是法律实务中颇为棘手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合同诈骗犯罪和民事欺诈在合同履行瑕疵、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等客观外表特征上十分近似,有时甚至难以觉察。
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方法,包括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不存在过失问题;行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即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标的物”。 尤其是在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采取了一定的欺诈手段,这与合同诈骗的客观行为及方法极为相似。两者虽许多相似之处,但却有本质区别。
一、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
河南郑州的刘某与洛阳的韩某口头达成协议,由刘某供给韩某民用炉具260台,单价38元,货到付款。2006年9月16日,刘某将炉具送到洛阳,韩某接收货物后支付部分货款,出具6000元欠条一张,经多次催要未果。11月7日,刘某又打电话催要货款,韩某让再送同种炉具300台,11月9日刘某如约将货送到后,韩某仅付一千余元,出具10000元欠条,称一周内将16000元一次付清。一周后刘某找韩某要款时发现韩某在10月29日前已将店铺连同电话、手机号转让给他人,韩某不知去向。
如何对本案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韩某是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此前与刘某也有业务往来,虽然现在韩某不知去向,但所欠16000元有韩某出具的欠条,其行为应属于民事欺诈。
第二种意见认为韩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客观方面韩某是以隐...
核心提示:合同诈骗罪的含义,我国刑法第224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还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
2000年元月份,被告人邓某因承建连徐高速公路E10-11标段两座桥涵工程的需要,借用“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连徐高速公路E10-11标段第二处”公章作担保,与徐州市鼓楼区银河钢模站签订钢模租赁合同,租用钢模站钢管、扣件、卡子、联角等租赁物,租期6个月,该租用物价值122740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人邓某因承建的工程亏损,遂违反合同约定,将部分租赁物低价出卖抵帐,另一部分租赁物借给他人使用,因借用人下落不明,致使这部分租赁物无法追回。后被告人邓某逃匿至新疆库尔勒。
[审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
【案情】
2007年10月,被告人刘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A公司法人代表邱某后,向邱谎称自己认识的董某(同案被告人,B公司董事)是省国土资源厅的处长,可以请董某办理锑矿探矿证。邱某听后,便产生了合伙办证的想法,于是与刘某约定各出资20万元办理探矿证。签订协议后,邱某由于担心刘某的资金实力,要求刘某先预付10万元。刘某为骗取邱某的信任,将100元现金存入董某的银行账户,却将这100元的存款凭条伪造成一张10万元的存款凭条复印件给邱某过目。邱某见后信以为真,于当日将20万元存入董某的银行帐户。款到后,被告人刘某和董某将这20万元钱取出,购买小车。2008年3月,刘某与邱某签订还款协议,此后,被告人刘某、董某长期躲避邱某,拒不还款,也未办理锑矿探矿证。
【分歧】
对本案,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与邱某签订了合伙协议,且2008年3月被告人刘某在邱某的要求下,写了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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