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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认定的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3 11:00:03 0人浏览

导读:

对于行政诉讼要了解一下具体的举证责任,作为当事人在递交申请书的时候要提供所需的材料和证件,如果有新证据的话要及时的提交给法院,由法院来进行审理。那么行政诉讼证据认定的期限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行政诉讼证据认定的期限
  •   对于行政诉讼要了解一下具体的举证责任,作为当事人在递交申请书的时候要提供所需的材料和证件,如果有新证据的话要及时的提交给法院,由法院来进行审理。那么行政诉讼对新的证据认定标准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行政诉讼对新的证据认定标准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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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的鉴定证据如果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且经当事人相互质证,经法院查证属实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的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如果该证据不属实的,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行政诉讼证据种类包括了: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其中物证、书证是最常见的证据种类。更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种类包括哪些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行政诉讼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行政诉讼证据种类包括了: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其中物证、书证是最常见的证据种类。

      二、行政诉讼的特点如何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

  •   对于行政诉讼要了解一下具体的举证责任,作为当事人在递交申请书的时候要提供所需的材料和证件,如果有新证据的话要及时的提交给法院,由法院来进行审理。那么行政诉讼对新的证据认定标准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行政诉讼对新的证据认定标准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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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心内容:当事人提交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都必须真实,合法。法官也将对该证据事实进行审核认定。在本文中,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审核认定知识。  1.证据审核认定的含义及内容。  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法官在听取当事人对证据的说明、对质和辨认后,对证据作出的采信与否的认定。证据审核认定的内容是:  (1)审核认定证据的真实性。  (2)审核认定证据的关联性。  (3)审核认定证据的合法性。  2.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以下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超出取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原告、被告。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没有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材料。 ...

  •   对于行政诉讼要了解一下具体的举证责任,作为当事人在递交申请书的时候要提供所需的材料和证件,如果有新证据的话要及时的提交给法院,由法院来进行审理。那么行政诉讼对新的证据认定标准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行政诉讼对新的证据认定标准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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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的鉴定证据如果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且经当事人相互质证,经法院查证属实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的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如果该证据不属实的,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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