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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3 13:53:23 0人浏览

导读:

新闻里面播报的海难、船只沉没等海上事件看似距离普通人的生活很远,但对于那些受难者来说,因为这些事故使得自己身受重伤,就想要追索相关的损害赔偿。那么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
  •   核心内容:涉案《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主张该协议无效的理由不成立,其要求判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因此不再另予评述。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要点提示】

      渔民生产中遭受人身损害,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参加调解的亲属和村干部未持授权委托书,调解协议书也未经受害人本人签字,但受害人领取并处分了调解给付款。代理受害人参加调解的亲属和村干部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且受害人已予追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形式上有瑕疵,但仍应确认有效。调解金额与依有关规定计算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不能因此认为显失公平而变更或者撤销人民调解协议。

      【案例索引】

      一审:宁波海事法院(2007)甬海法温事初字第3号(2007年7月31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三终字第216号(2007年12月17日)

      【案情】

      原...

  • 提要:海事法院在审判海上人身伤亡纠纷案件时,首先要处理赔与不赔的争议、其次要解决赔多赔少的问题。本文就后者即海上人身伤亡赔偿标准予以开先河式的类型化研究,对常见的海上人身伤亡纷争科学分类,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类别海上人身伤亡民事赔偿的法定标准或学理标准,即海上突发侵权行为人身伤亡赔偿标准,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个人合伙合同人身伤亡赔偿标准。文章以法学解释论为手段,采用规范分析方法,对我国现行法海上人身伤亡赔偿标准加以合乎立法旨意的阐释和评析,同时还从立法论的视角出发,对海上人身伤亡赔偿标准的应然状态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研究,提出了通过修法程序修正过时赔偿标准的科学建议,以期在海事审判中对遭受人身伤亡的社会弱势群体采行以法为据、以人为本的周密司法保护。本文既把指导海事审判实践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同时又着眼于法学理论的创新,因而极具实践指导意义和较高学术理论价值。关键词...
  •   论文提要: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从而造成伤残、死亡以及精神痛苦等后果,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要求加害人以财产赔偿之方式赔偿其损害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自然人最重要的首要的权利,理应得到侵权法的周全保护。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完善的人身伤亡赔偿制度,海事法院在处理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中缺乏统一的裁判规则,给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了很大的难度。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我国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意义。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而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标准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更具有现实意义。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对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标准略作探讨。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

  •   核心内容:涉案《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主张该协议无效的理由不成立,其要求判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因此不再另予评述。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要点提示】

      渔民生产中遭受人身损害,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参加调解的亲属和村干部未持授权委托书,调解协议书也未经受害人本人签字,但受害人领取并处分了调解给付款。代理受害人参加调解的亲属和村干部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且受害人已予追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形式上有瑕疵,但仍应确认有效。调解金额与依有关规定计算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不能因此认为显失公平而变更或者撤销人民调解协议。

      【案例索引】

      一审:宁波海事法院(2007)甬海法温事初字第3号(2007年7月31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三终字第216号(2007年12月17日)

      【案情】

      原...

  • 提要:海事法院在审判海上人身伤亡纠纷案件时,首先要处理赔与不赔的争议、其次要解决赔多赔少的问题。本文就后者即海上人身伤亡赔偿标准予以开先河式的类型化研究,对常见的海上人身伤亡纷争科学分类,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类别海上人身伤亡民事赔偿的法定标准或学理标准,即海上突发侵权行为人身伤亡赔偿标准,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个人合伙合同人身伤亡赔偿标准。文章以法学解释论为手段,采用规范分析方法,对我国现行法海上人身伤亡赔偿标准加以合乎立法旨意的阐释和评析,同时还从立法论的视角出发,对海上人身伤亡赔偿标准的应然状态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研究,提出了通过修法程序修正过时赔偿标准的科学建议,以期在海事审判中对遭受人身伤亡的社会弱势群体采行以法为据、以人为本的周密司法保护。本文既把指导海事审判实践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同时又着眼于法学理论的创新,因而极具实践指导意义和较高学术理论价值。关键词...
  •   论文提要: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从而造成伤残、死亡以及精神痛苦等后果,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要求加害人以财产赔偿之方式赔偿其损害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自然人最重要的首要的权利,理应得到侵权法的周全保护。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完善的人身伤亡赔偿制度,海事法院在处理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中缺乏统一的裁判规则,给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了很大的难度。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我国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意义。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而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标准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更具有现实意义。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对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标准略作探讨。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

  • [论文提要] 我国关于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抽象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调整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各地法院对于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理解和适用各异,对受害人司法保护的尺度极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主张参照的规定处理,有的主张参照最高院来赔偿。不论是参照还是参照来确定人身伤亡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主观随意性是其最大的弊病,不利于充分保护受害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参照最高院。该司法解释补充了雇主责任等侵权法方面的空白,拓宽了赔偿范围、提高了赔偿标准。笔者通过结合上述解释和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对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范围和标准作理论探讨。[主题词] 海上 人身 损害赔偿 范围 标准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是指,在海域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或与其他与海密切相关的特定处所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损害和精神损害并由责任人依法给予赔偿的制度。案例:1989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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