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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
公房承租与私房承租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6日)废止】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
所以如果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权是不能直接转给某一人的。房屋由谁承租,需要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然后向公房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更名手续,他人包括家中的其他亲属因不是共同居住人无权干涉。如果某人瞒着其他共同居住人去办...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对承租的公房能否继承?
依据我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从这条规定来看,公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不属于个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结合以上法律的规定,公有房屋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而个人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所以,公有房屋不能作为个人遗产继承。
既然公有房屋不能按照继承处理,那么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对于公有住房应当如何处理呢?依据我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
公房承租人死亡变更承租人纠纷 位于东城区的直管公房两间,原由刘某承租,刘甲系刘某儿子,刘乙系刘某孙子,刘甲的侄儿。刘甲和刘乙的户口均落在该公房内。 刘某于1999年去世。后刘甲成为承租公房的户主,由其交纳房屋租金,但并未办理变更承租手续。2005年刘甲向房管所提出变更承租人申请,申请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变更申请表备注中载明刘甲与妻子长期在此居住,刘乙未在此房居住。后房管所经审核批准,同意变更刘甲为公房承租人,并与其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同日刘甲与房管局签订购买承租公房的协议,将承租公房交付拆迁。 刘甲办理公房变更承租人手续时,公房所在地居委会为之出具证明证实其在承租公房处长期居住。部分社区居民亦出具书面证明证实刘乙未在公房处居住。 2007年刘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刘甲与房管所签订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刘甲与房管所连带赔偿其拆迁补偿款...
如果出租人要卖掉房子,应当首先通知承租人。如果想购买房子的人给出的条件和承租人的条件相同,那么出租人应当把房子卖给承租人,这就叫作"优先购买权".当然,如果承租人出的价格比别人低,出租人就可以把房子卖给别人了。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
承租人可直称为“租赁人”,比如有一物业主对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范围,如摊位、店面、商业场所或居
承租人漫画住所进行对外出租,那和该物业所有者进行协议签约,租赁该场所或居所的另一方就是“承租人”。
社会生活中,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普遍存在,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比比皆是,其中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即将届满想要继续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利用自己所有权人的地位而左右房屋的租赁,导致承租人承租地位极不稳定的现实。
其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改...
北京公房承租人变更 公房承租户名的变更,一直是市民比较的关心的一个问题。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承租户名变更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三)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
公房承租人死亡
公房承租与私房承租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6日)废止】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
所以如果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权是不能直接转给某一人的。房屋由谁承租,需要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然后向公房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更名手续,他人包括家中的其他亲属因不是共同居住人无权干涉。如果某人瞒着其他共同居住人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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