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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他项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9 15:55:54 0人浏览

导读:

房屋他项权期限应当视主债务的清偿期限而定。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条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房屋他项权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房屋他项权
  • 房屋他项权期限应当视主债务的清偿期限而定。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条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件: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房屋他项权抵押时效是主债权持续期间。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一并消灭。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房屋他项权抵押时效是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一并消灭。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房屋他项权期限应当视主债务的清偿期限而定。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条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件: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房屋他项权抵押时效是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一并消灭。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有房屋有他项权证,不可以析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

  • 房屋他项权期限应当视主债务的清偿期限而定。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条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件: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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