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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法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2 09:16:56 0人浏览

导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市场竞争者在市场交易行为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凡是参与市场交易的一切交易主体所实施的交易行为都适用于这些基本准则。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与民法的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精神一致。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法条?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反不正当竞争法法条
  •   司法考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其在司法考试中地位基本相同。从年均分值看,都在2—4分左右。从题型看,基本上只限于选择题,但都是考查考生对法条的灵活运用能力,从近几年的命题规律看,考试的难度并不高,只要法律条款掌握得比较熟练,基本能对号入座。但是出题的方式绝少直接照搬照抄法律条文,都是以小案例的方式出题。?

      从历届考试试题看,本法的重点非常突出。命题的范围集中于法典的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说,本章的每一个条文(第5—15条)都被考过一次或一次以上,个别法条甚至已被考过四次以上,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考试重点永远在这11条当中。对于本法的重点条款,将予以详细解析。?

      重点法条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

  •   重点法条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相关法条」《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详解」本条是对经营者的商业贿赂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在本条中,商业贿赂只针对回扣、折扣、佣金三种情况。不是所有的回扣、折扣、佣金都构成商业贿赂,构成商业贿赂应具备的条件是:

      (1)不如实入账,即账外给付;

      (2)不是明...

  •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市场竞争者在市场交易行为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凡是参与市场交易的一切交易主体所实施的交易行为都适用于这些基本准则。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与民法的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精神一致。这些基本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社会对经营者的必然要求,是衡量一切交易行为的道德标准,也是带有法律强制性的法律准则。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能够根据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来参与特定的市场交易活动,设立、变更和终止特定的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之所以被《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基本原则规定下来,在于自愿原则是包括市场交易在内的一切民事活动的主要前提。市场交易是在不同的经营者之间进行的,经营者为了达到最佳决策,必须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条件与他人进行商品交换以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只有在排除了对经营者的意志自由限制的...
  •   核心内容:实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处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有哪些规定?实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实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规。

      关于实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有:  (1)、自愿原则: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业关系,不得强买强卖;  (2)、平等原则:参加交易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3)、公平原则:参加市场竞争主体按规则行事,不得非法获取竞争优势;  (4)、诚实信用原则:善意、诚实、恪守信用、不得欺诈;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6)、不滥用竞争权利原则。
  •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一、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什么?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
  • 核心内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会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
  •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一些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核心内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会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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