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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担保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2 09:37:59 0人浏览

导读:

抵押和质押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二者之间看似相同实则存在不同,但在实践中特别容易混淆。那么抵押质押担保的区别是什么?抵押是什么?质押是什么?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抵押质押担保的区别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抵押质押担保的区别
  •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在于:1、抵押不需要占有抵押物,只需要在相关部门登记即可;2、而质押需要转移质物(只能为动产)的占有,否则便不是质权。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关于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

  • 核心内容:什么财产是不可以抵押?是土地所有权,社会公益设施,有争议的财产,被扣押的财产等等。哪些财产可以作抵押反担保?抵押反担保人所有的房屋、机器、交通工具等等。问:哪些财产不可以为借款人贷款做抵押反担保?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问:哪些财产可以为借款人贷款做抵押反担保?
  •   对于担保与反担保,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书予以规范和调整,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担保、反担保都有很明确的规定。那么抵押担保与抵押反担保的区别有哪些?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怎么写?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抵押担保与抵押反担保的区别

      1、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反担保指反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它属于物权担保,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3、反担保与担保有着明显的区别,虽然反担保也是担保,也具有担保所固有的从属性与补充性,但是与担保合同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主合同不同,反担保合同从属于担保人与债权人间的担保合同,它是担保合同...

  •   债权转让是一种很常见的行为给,债权转让可以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是有权将该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那么债权质押与债权转让的区别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债权质押与债权转让的区别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权利质押,即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凭证上的财...

  • 合同担保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债权人对抵押物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期限质权人就可以处置。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在商业银行贷款类型中,有抵押贷款与质押贷款,那么房产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

      1、标的物不同。

      房产抵押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房屋(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其他动产抵押除外),而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或者权利凭证。

      2、特征不同。

      房产抵押是以不转移占有标的物为特征,而质押是以转移、占有标的物为特征。

      3、管理标的物的义务人不同。

      房产抵押物的管理义务人是抵押人,抵押权人无管理标的物的义务,而质押权人有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出质人无管理标的物的义务。

      4、设置权力数量不同。

      房产抵押在同一标的物同一时期可设置数个抵押权(重复抵押的除外);而质押的同一标的物不能在同一时期设置数个质押权,只能设置一个质押权。

  •   连带担保与一般担保是有着区别的,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是一起承担债务的,而后者就是主债务人不承担债务的情况,才能够向担保人申请债务承担。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分是怎么样的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分是怎么样的

      一般保证:先由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果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一种补充性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以上相关概念,我们可以得知两者主要的差别在于,两者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一样,一般担保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才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担保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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