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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的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7 09:38:45 0人浏览

导读:

签订抵押合同与办理抵押登记是两个法律事实。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以动产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抵押合同的效力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抵押合同的效力
  • 签订抵押合同与办理抵押登记是两个法律事实。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以动产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核心内容:房屋抵押合同具有什么样的效力?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生效要件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有关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法律知识内容。

      [案情]

      王某于2003年3月22日将一套房屋出租于李某,双方约定,租期为2年,租金每年1万元。同年7月8日,王某因手头缺钱,向张某借了20万元,借款期为一年,并将该套房屋抵押给了张某。2004年8月12日,张某要求王某还款,王某因经商失败,无力偿还,双方协商后,王某同意房屋作价20万元以抵欠款,房屋归张某所有。同年9月,张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搬出房屋,李某抗辩声称王某抵押房屋时未履行告知义务,抵押无效,况且租期未到,张某无权要求其搬出该房。

      [评析]

      本案涉及已出租房屋的抵押的案件。该案的关键需解决如下几个问题:1、已出租房屋能否抵押?2、出租房屋抵押,抵押人需履行何种义务?3、抵押人不履行义务的效果是什么?

      首先,已出租房...

  • 汽车抵押合同 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汽车抵押合同 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案例】

      工商银行与某公司1999年元月10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某公司借款300万元用于开发房地产,期限2年。该公司以其在建工程抵押担保此债,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截至合同终止日,某公司却不能如约还本付息。某公司早在2000年10月10日领取了该抵押在建工程的产权证,并拒绝与我行共同重新办理房屋他项权证。那么某公司这种行为能免除抵押担保责任吗?

      【笔者认为】:工商银行与某公司的抵押合同应认定有效。

      工商银行与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某公司又以其在建工程作了抵押,并办理了期房登记。这说明既有借款合同,又有抵押合同,而且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了登记手续。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由此可见,本案抵押合同只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便产生法律效力,而不是法律明文规定&ldqu...

  •   导读:抵押合同的效力,即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设立的抵押权的成立。抵押权是合同双方预期的法律效果。在合同生效前,它虽由合同约定,但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实际存在。只有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抵押权才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由于合同的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往往一致,因此长期以来,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中并不严格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认为合同成立即为生效;违反法律要求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对《担保法》第41条的误解即根源于此。新颁布实施的《合同法》则第一次从立法上明确区分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合同的成立时间为承诺生效之时,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

  •   核心内容:房屋抵押合同具有什么样的效力?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生效要件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有关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法律知识内容。

      [案情]

      王某于2003年3月22日将一套房屋出租于李某,双方约定,租期为2年,租金每年1万元。同年7月8日,王某因手头缺钱,向张某借了20万元,借款期为一年,并将该套房屋抵押给了张某。2004年8月12日,张某要求王某还款,王某因经商失败,无力偿还,双方协商后,王某同意房屋作价20万元以抵欠款,房屋归张某所有。同年9月,张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搬出房屋,李某抗辩声称王某抵押房屋时未履行告知义务,抵押无效,况且租期未到,张某无权要求其搬出该房。

      [评析]

      本案涉及已出租房屋的抵押的案件。该案的关键需解决如下几个问题:1、已出租房屋能否抵押?2、出租房屋抵押,抵押人需履行何种义务?3、抵押人不履行义务的效果是什么?

      首先,已出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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