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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消权法定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9 17:16:06 0人浏览

导读:

抵消权破产程序中的抵消权,是指如果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互负债务,在破产宣告之后,破产清算结束之前,债权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以自己的债权与其对破产企业的债务进行抵消的权利。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抵消权法定条件的相关知识。
抵消权法定条件
  • 抵消权  破产程序中的抵消权,是指如果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互负债务,在破产宣告之后,破产清算结束之前,债权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以自己的债权与其对破产企业的债务进行抵消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务负有清偿的义务,而对其破产企业的债权只能与其他债权人按人民法院确定的清算分配方案得到部分清偿,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但对全体债权人而言,则是公平、平行的清偿原则。破产程序中的抵消权具有下列特征:  一、 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互负债务,债权人可用债权抵消债务;  二、 破产程序中的抵消权由债权人行使。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破产企业、第三人均无主张抵消权的权利;  三、 破产程序中的抵消权,必须以金钱作为评价标准,只要是债权人都可以主张行使这一权利;  四、 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互负债务的成立必须在...
  •   核心内容:关于抵消权的问题,那么在抵销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呢?抵消权的行使在破产法与及民法上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文将会作详细区别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抵消是民法中债的消灭方式之一。民法学上所谓的抵消,是指双方互负债务而其给付种类相同,一方得以其债务与对方之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之意思表示。为抵消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主动债权、抵消债权或反对债权;被抵消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或主债权。抵消不仅是债的履行的简化,简省清偿的手续,而且使当事人一方不必借助起诉,法院判决及公权力的强制执行而满足其债权,乃法律所允许自力实现债权的方法。

      抵消作为民商法上债消灭的一种原因和重要制度,为各国立法所肯认。如《法国民法典》第1290条规定:“债务的抵消得依法律之效力当然发生,即使债务人不知,亦同。两宗债务自其开始同时存在起,即在...

  • 破产抵消权在破产宣告时,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负有债务,不论债权人的债权同他所负担的债务,是否属于相同的种类,不论这种债权是否到期,债权人享有用其债权抵消其所负担的债务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破产抵消权。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时,可在破产清算前抵消。
  •   追认权即是本人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使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成为有效法律行为的权利。

      其法律特征主要有两点:从性质上说,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 追认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对效力待定行为的承认或拒绝均取决于本人单方意志,无需征得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从法律后果上说,追认权的行使结果是使效 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变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人的追认具有溯及力,一经追认,其效力待定的行为自始有效,使未经授权的效力待定行为与效力确定行为具有 相同的法律后果。从而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追认的成立要件:

      1.行为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的本质就是行为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则不存在追认问题。

      2.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对效力待定行为进行追认时,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这不仅指本人在追认...

  •   大家对于抵销权了解的可能并不多,说白一点两个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一方可以用自己的债权来跟对方的债权按对等的数额消灭掉。那么抵销权定义是什么,怎么行使抵消权?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抵销权定义是什么

      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有不依破产程序以破产债权在破产分配前相互抵销的权利。

      抵销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做到相互债务公平清偿。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抵销权的仅为破产债权人单方,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人不得主张抵销。抵销权应通过破产管理人行使。对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债权,抵销时须提供担保,至分配除斥期满后债权仍成立者免除担保责任。附停止条件的破产债权因债权尚未成立,故不得主张抵销。破产债权人可主张对破产人的附条件债权进行抵销,视为其放弃条件利益。

      为防止抵销权的滥用,各国破产法均规定有禁止抵销...

  • 正文:抵消权撤消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该行为的权利。抵消权。抵消是指借款与贷款人之间互相负有债务时,各自用其债权来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双方债务在对等范围内归于消灭。抵消具有法定和合意两种形式。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定抵消必须是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双方债务均已到期。而合意抵消对此不作要求,法定抵消权的行使只需要单方意思表示,而合意抵消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金融机构在主张法定抵消权时要注意不得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合意抵消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是贷款依约定在借款人账户上扣收款项,但有三类款项不能划扣:一是正在冻结期内的存款,二是信用证保证金,三是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资金。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由于其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也可以通过抵消权的行使来实现
  •   破产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应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向破产管理人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破产管理人承认债权人的抵销请求的,即发生抵销的效果。如果破产管理人对债权人行使抵销权有异议,则应当通过诉讼予以解决。是否行使抵销权,由债权人自已决定;若债权人不行使抵销权,破产管理人不得自动主张抵销。若债权人已先清偿其对破产人的债务,即已发生清偿效力,抵销权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得撤销其清偿行为再行主张抵销。

      关于抵销权的行使期间,我国《破产法》未作明确规定,学者大多数认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销权。由于破产债权人只能向破产管理人主张抵销,因此,抵销权的行使只能始于破产管理人(在我国称为清算组)成立之后。

  •   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可分为三种:一为破产债权;二为共益债权和共益费用;三为除斥债权。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因破产程序适用范围不同而有所不同。若将破产程序适用于公司或法人,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即是应归属破产财产的债权,我国破产法即属此例;若将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及于个人,则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可分为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及属于债务人个人的自由财产的债权两种,大部分国家破产法均属此例。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就是指破产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债权与破产债务人对破产债权人的债权相抵销,抵销权的适用范围即是指这两种债权的相互对应关系问题。

      1、破产债权与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的抵销。

      这种抵销是破产程序中最为典型最为常见的抵销,各国破产法所规定的抵销,多指这种抵销。

      2、共益费用及共益债权与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的抵销。

      法律既然允许破产债权与属于破产的债权相互抵销,对于共益费用及共益债权与属于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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