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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装修装饰承揽合同产生纠纷该如何处理?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北京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江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华东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施晓多、姚金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开庭后将委托代理人施晓多变更为刘志刚。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8月16日签订了“天安国汇”精装修设计协议,由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天安国汇”项目工程“公寓部分”的精装修工程设计工作,双方约定本精装设计费一次性包死价格为20万元人民币,被告应在原告提交设计成果时支付原告设计费16万元,样板房竣工后7日内支付余款4万元。合同签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由:一般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8月签订<<锅炉安装工程合同书>>,由原告为被告在丰台区XX小区的锅炉进行安装调试,,并取得运营证,合同约定工程款总计4.8万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支付工程款2.8万元,验收合格后支付1.8万元,保修期结束后支付0.2万元。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单位因设计变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被告增加工程材料安装费3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及时验收合格交付完毕。现在保修期已过,被告尚有工程款13800元未支付,该款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3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询,被告愿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北京XX锅炉销售有限公司于二00八年一月十五日前给付原告北京XX锅炉销售有限公司一...
我们的小作坊承揽了一家单位委托给我们的一批货物,帮忙加工。我们已经按他们的要求完成了任务并且按时送到约定的交货地方,但是对方没有及时来接货也没有给我们货款。请问对方违约了我们怎么办?这种承揽合同纠纷应该怎样解决?请给位高手给我点建议,十分感谢!
律师回复解答:
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方是定作人;按指定完成工作成果、收取酬金的一方是承揽人。
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共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协商解决
就是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后,通过相互协商,达成...
承揽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承揽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几年承揽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有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国际货物买卖合...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加工承揽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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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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