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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9 09:59:18 0人浏览

导读:

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病员受损害的程度和《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条规,进行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等级评定。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
  • 医疗事故构成的损害事实的认定医疗事故的损害事实范围如何确定,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意见认为,医疗事故的损害事实,是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性障碍的损害事件,因而只包括人身损害事实。另一种意见认为,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害,仅限于非物质损害,这种非物质损害包括因医疗过失造成病员人身损害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和因医疗过失造成病员人身损害包括因医疗过失造成病员人身损害而给病员及其家属带来的精神损害。特别是病员的人身损害事实不能仅限于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三类后果。

    依照现行立法,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中的损害事实,是指人身损害事实,这种损害后果表现为患者健康权的损害和生命权的丧失。按照习惯,这种损害分为四级:一级事故损害,为造成患者死亡;二级事故损害,为造成患者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三级事故损害,为造成患者残废或者功能障碍;四级其他损害,是造成其他的健康损害的情形。原则...

  •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

      案例介绍:陈先生因身体不适,遂到某医院就诊,初步诊断:左腹膜后肿瘤。医院为陈先生实施了腹膜后肿瘤切除术。术后,陈先生出现高热不退,病情恶化,遂转至南京某医院救治,初步诊断:腹膜后肿瘤切除术后血肿感染,并实施剖腹探测术、血肿清除术。此后,陈先生病情仍未见好转,住院月余不幸病逝。  陈先生妻子王女士提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并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后某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王女士遂撤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又重新提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并申请对该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医疗行为与陈先生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该医院存在术前准备不充分、术中告知不详尽的不足,不能排除诊疗不足对患者存活期缩短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的死亡主要系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但某医院的诊疗护理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故判决某...

  •  医患纠纷的增多,使社会矛盾增加,妥善解决纠纷有利社会和谐稳定。日前,江苏宿迁中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臧玉玲与被告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达成调解协议,由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于2007年7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臧玉玲赔偿款17000元。至此这起医患纠纷得到有效解决。

      2006年3月30日,原告因皮肤接触“白敌灵”致“急性有机磷中毒”到被告处住院治疗。4月4日凌晨1时,被告方值班护士为给予原告左臀注射阿托品0.5mg。当日6时,原告向被告医生反映注射部位疼痛、酸麻、乏力,被告给予相应的治疗。4月5日请神经科主任会诊仍未见异常。4月6日凌晨再诉疼痛加重,查体无异常,继续解毒治疗,签字为证。被告组织床位医生、护士、病人三方确认注射部位在正常范围。体检:左下肢肌张力正常,病理反射未引出,未予特殊处理。2006年9月23日、10月19日原告...

  • 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的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治疗费用。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机构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陪护费。5、残疾生活补助费。6、残疾用具费。7、丧葬费。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9、交通费。...

  •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鉴定机构是由医学会组织鉴定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徐州中院判决唐某某等诉沛县第二人民医院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本案要旨

     不构成医疗事故不能绝对排除医疗过错的存在,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时,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简要案情

     唐某(15岁)系原告唐某某、郭某某之子。2003年7月6日下午,唐某因与家人生气而口服除草剂中毒,后被送至被告江苏省沛县第二人民医院(简称沛县二院)救治。入院时患者唐某神智清醒。双肺呼吸音粗糙,其他未见明显异常。沛县二院诊断为:除草剂中毒,有机磷中毒。沛县二院给予其清水洗胃、输液、抗感染、保护胃粘膜、阿托品化、吸氧等治疗。7月8日上午9时30分,唐某出现颈部变粗、皮下气肿。沛县二院遂将唐某转入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简称徐州一院)急诊,后转入该...

  •   并不是只有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才需要进行赔偿的,只要医务人员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有着违反医疗法律法规时,医院也是需要承担相关的赔偿义务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只有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才赔偿吗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只有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才赔偿吗

      医疗事故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事故的前提与基础,不是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确定医院是否承担赔偿及赔偿金额大小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院在医疗纠纷中承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定的几种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可见,法院在医疗纠纷中判定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只要是经由第三方机构鉴定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院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具有过错。

      判断医...

  •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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