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构成的损害事实的认定
导读:
医疗事故构成的损害事实的认定
医疗事故的损害事实范围如何确定,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意见认为,医疗事故的损害事实,是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性障碍的损害事件,因而只包括人身损害事实。另一种意见认为,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害,仅限于非物质损害,这种非物质损害包括因医疗过失造成病员人身损害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和因医疗过失造成病员人身损害包括因医疗过失造成病员人身损害而给病员及其家属带来的精神损害。特别是病员的人身损害事实不能仅限于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三类后果。
依照现行立法,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中的损害事实,是指人身损害事实,这种损害后果表现为患者健康权的损害和生命权的丧失。按照习惯,这种损害分为四级:一级事故损害,为造成患者死亡;二级事故损害,为造成患者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三级事故损害,为造成患者残废或者功能障碍;四级其他损害,是造成其他的健康损害的情形。原则上不包括精神损害事实。依照法理,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及其近亲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是应当认其为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以作为慰抚金赔偿的客观基础。但目前司法实务交不采纳这种主张。这是与医疗事故赔偿范围适当从紧的立法原则相一致的,在一定的时期内,这种状况是不会改变的。有损害才能有赔偿,这是医疗事故立法基本原则,这种损害,只能包括人身损害事实。
人身损害是医疗事故损害事实的外在表现形式,在赔偿的意义上说,人身损害必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只有这样,才能有赔偿的基础。医疗事故中的损害事实,不存在单纯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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