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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专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1 09:00:07 0人浏览

导读:

在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不定期租赁专题的相关知识。
不定期租赁专题
  •   在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合同于租赁期间届满即告终止。但是当事人于合同约定的期间届满时也可以续订合同。续订合同又称为期限更新,它不同于一般合同中履行期限的变更。前者是两个合同关系,后者只是一个合同关系。租赁合同期限更新只能发生于租赁期限(约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届满之时。

      租赁双方当事人更新期限续订合同有两种方式:约定更新和法定更新。约定更新又称明示更新,是指合同当事人于租赁期间届满后另订一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法定更新又称默示更新,是指租赁期间届满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租赁关系继续存在。本条即是对法定更新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仍继续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出租人亦不反对;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而出租人也接受了。当事人有此行为即可以推定双方有继续租赁关系的意向,租赁...

  •   是不定期租赁还是定期租赁?

      左志平

      案情简介:

      A公司是集体性质的公司,在位与H市环城西路12号新建了一幢综合楼。2001年4月份,A公司就综合楼的招租事宜成立了招租领导组,A公司的经理、副经理等四人,供销社、产权交易所派人参加为租赁领导组成员。2004年4月29日A公司与B公司就综合楼及其附属设施租赁事宜进行协商,约定年租金为42.8万元,租期为8年,双方在产权交易所草拟了一份租赁协议,但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未签署该协议。随后A公司将综合楼交被告使用。 2002年元月8日A公司为B公司租赁综合楼经营酒店开业提供方便,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该协议是供B公司到工商、公安等部门注册登记之用,正式合同待与税务部门协商后再签订。在租赁期间,B公司按约向A公司履行支付年租金42.8万的义务,A公司亦未提出异议。2003年11月14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书面终止租赁关系,同月18日B公司复函,不...

  •   是不定期租赁而不是定期租赁——与姜成慧讨论

      左志平

      [原文如下]

      案情简介:

      A公司是集体性质的公司,在位与H市环城西路12号新建了一幢综合楼。2001年4月份,A公司就综合楼的招租事宜成立了招租领导组,A公司的经理、副经理等四人,供销社、产权交易所派人参加为租赁领导组成员。2004年4月29日A公司与B公司就综合楼及其附属设施租赁事宜进行协商,约定年租金为42.8万元,租期为8年,双方在产权交易所草拟了一份租赁协议,但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未签署该协议。随后A公司将综合楼交被告使用。

      2002年元月8日A公司为B公司租赁综合楼经营酒店开业提供方便,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该协议是供B公司到工商、公安等部门注册登记之用,正式合同待与税务部门协商后再签订。在租赁期间,B公司按约向A公司履行支付年租金42.8万的义务,A公司亦未提出异议。2003年11月14日A...

  •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在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合同于租赁期间届满即告终止。但是当事人于合同约定的期间届满时也可以续订合同。续订合同又称为期限更新,它不同于一般合同中履行期限的变更。前者是两个合同关系,后者只是一个合同关系。租赁合同期限更新只能发生于租赁期限(约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届满之时。

      租赁双方当事人更新期限续订合同有两种方式:约定更新和法定更新。约定更新又称明示更新,是指合同当事人于租赁期间届满后另订一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法定更新又称默示更新,是指租赁期间届满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租赁关系继续存在。本条即是对法定更新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仍继续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出租人亦不反对;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而出租人也接受了。当事人有此行为即可以推定双方有继续租赁关系的意向,租赁...

  • 不定期租赁的处理合同法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为不定期。法律同时规定,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2003年3月,袁某与陈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由陈某每月交纳租金2500元,以承租袁某的房屋一间,租期为2年。陈某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了租金后就去了外地,即将该承租的房屋又转租给谢某。

      2005年3月租期届满,袁某口头通知谢某要求增加租金,按每月3000元收取。谢某同意。8月,袁再次上调租金为每月3500元,谢某拒绝后仍按每月3000元向袁某交纳租金,但袁某拒绝收取并于同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谢某按每月3500元的标准补交8~11月的租金,并于11月期满退回房屋。后经过法院判决,谢某按每月3500元向袁某补交了8~11月的租金,同时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

      谢某接到判决后认为:袁某是单方提出增加租金行为,他没有接受,系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以应按照双方原口头约定的3000元交纳租金满1年才终止租赁关系,怎么可以就这样解除了双方的租赁关系呢?

      在上述这样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中,在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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