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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履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5 08:54:20 0人浏览

导读:

保险合同指的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保险业务签订的协议,有关当事人履行保险合同时需要遵循一些的原则,这些原则是贯穿保险合同履行的始终,不能随意违背。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保险合同的履行的相关内容。
保险合同的履行
  • 保险合同履行原则是:1、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义务;3、公平原则,合同出现情势变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保险合同履行原则是:1、全面履行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2、诚信原则,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3、情势变更原则,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我们任何一个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赚钱都是不容易的,所以大家对于自己的财产都是很注意保护好的。所以我们就有一些人会去签订一个财产保险合同。那么这个合同里面,主要是履行一些什么原则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财产保险合同主要履行哪些原则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财产保险合同主要履行哪些原则  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不能事先确定的,保险方对保险事故发生的危险程度的估计主要是靠投保方在申请保险时的陈述和保证,如果投保方的陈述不真实,则不仅会使保险方无法正确估计风险,也不利于保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如果投保人陈述不真实,有隐瞒或欺骗行为,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中有特殊的意义。

      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则

      保险合同以不能事先确定事件的发生作为给予保险金的前提,这就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以利用这种特点来牟的可能,为了...

  • 保险合同履行原则是:1、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义务;3、公平原则,合同出现情势变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保险合同履行原则是:1、全面履行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2、诚信原则,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3、情势变更原则,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现代人的危机防范意识逐步加深,很多人选择了为在自己的财产购买财产保险合同,就是为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取得一份保障。那么你知道财产保险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财产保险合同履行的两大原则

      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不能事先确定的,保险方对保险事故发生的危险程度的估计主要是靠投保方在申请保险时的陈述和保证,如果投保方的陈述不真实,则不仅会使保险方无法正确估计风险,也不利于保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如果投保人陈述不真实,有隐瞒或欺骗行为,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中有特殊的意义。

      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则

      保险合同以不能事先确定事件的发生作为给予保险金的前提,这就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以利用这种特点来牟的可能,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

  • 保险合同履行原则是:1、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义务;3、公平原则,合同出现情势变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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