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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7 13:53:46 0人浏览

导读:

说到商品房预售制,它伴随着中国房地产发展已经25年了。在住房短缺时代,预售制度提高周转速度,有效促进周转住房供给。然而今天,预售制已经弊端重重,有必要改进或取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商品房预售制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品房预售制
  • 在房产交易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发生在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纠纷,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其管辖权如何呢?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其合同效力应依据合同法来判断,权利人请求交付商品房及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亦属于债权法上的权利,尚未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属债权纠纷部分的合同纠纷类案件,应适用合同纠纷类案件的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再者,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该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类型,应以立法者确立专属管辖的意图为出发点,理解为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纠纷,如土地确权、房屋质量、相邻关系纠纷等;而对于涉及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合同纠纷,比如要求支付价款、租金等不涉及不...
  •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范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的资金达到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其他条件。
  •   商品房预售和转按揭

      一、什么是预售商品房(俗称“楼花”)买卖

      1、虽然预售商品房的转让类似于二手房的买卖,但由于预售商品房还未经过综合验收,没有办理房产证,风险较大,所以买受人一定要用购买一手商品房的态度对待预售商品房。例如到楼盘现场了解楼盘的规划、发展商有无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程进度、发生纠纷的如何处理等情况。

      2、预售商品房转让时,买受人只与受让人签定转让合同而不再与发展商签定预售合同,购买后要继受让人履行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所以,买受人在购买预售商 品房时应搞清楚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受让人与发展商所签定的预售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于自己不愿接受的条款约定,要与发展商协商后在转让合同中重新约 定。

      3、预售商品房转让实质属于二手房交易,因此买受人可以与受让人进行价格协商,并把协商好的价格写入转让合同中。

      4、买卖双方在签定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时需...

  • 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
  •   现在消费者一般买房都是选择购买的期房,会在选购好户型后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大多消费者都不清楚,商品房预售是存在风险的。那么,商品房预售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商品房预售会有什么风险:

      (一)商品房预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具有欺诈性

      首先,商品房预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往往为了吸引消费者,会夸大其辞。但实际房屋竣工后,实际交付的房屋质量、面积、环境、设施与原介绍的文字材料、广告宣传相去甚远的情况总是出现,但这时消费者已支付了房价款,也无可奈何了。

      (二)交易标的不确定,购房者风险大

      商品房预售,会因在建工程的建设工期长,从而出现许多不确定因素。比如说开发商预收了购房者房款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所建项目不能继续进行,有的干脆甚至停工,给购房人造成巨大损失。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会有很多“陷阱”

      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实际上只是取得了一...

  • 在房产交易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发生在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纠纷,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其管辖权如何呢?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其合同效力应依据合同法来判断,权利人请求交付商品房及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亦属于债权法上的权利,尚未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属债权纠纷部分的合同纠纷类案件,应适用合同纠纷类案件的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再者,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该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类型,应以立法者确立专属管辖的意图为出发点,理解为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纠纷,如土地确权、房屋质量、相邻关系纠纷等;而对于涉及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合同纠纷,比如要求支付价款、租金等不涉及不...
  •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范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的资金达到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其他条件。
  • 在房产交易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发生在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纠纷,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其管辖权如何呢?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其合同效力应依据合同法来判断,权利人请求交付商品房及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亦属于债权法上的权利,尚未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属债权纠纷部分的合同纠纷类案件,应适用合同纠纷类案件的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再者,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该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类型,应以立法者确立专属管辖的意图为出发点,理解为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纠纷,如土地确权、房屋质量、相邻关系纠纷等;而对于涉及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合同纠纷,比如要求支付价款、租金等不涉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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