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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2 09:08:12 0人浏览

导读:

特殊标志是大家在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它是由国务院批准的是关于教育、科学研究、文化或者是其他的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由图形或者文字组成的名称的缩写、吉祥物、徽记等的标志。那么,特殊标志保护呢?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商标侵权调查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特殊标志保护
  •   第十三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

      并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

      第十四条 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

      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

      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

      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

  • 知识产权中,特殊标志的保护: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法律依据: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国际性的文件、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和吉祥物等标志。申请特殊标志登记,除申请书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1)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活动的文件或批示;(2)准许他人使用该特殊樗条件及管理办法;(3)其他文件。
  •   一、简要说明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

      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特殊标志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4年。

      二、办理途径和步骤

      办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人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登记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 准备申请书件 →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在交费窗口缴

      纳特殊标志登记规费

      三、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的特殊标志与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

      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

  • 特 殊标志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该标志使用在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第二,该项公益活动的级别必须是全国性和国际性的;第三,还必须 是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标志不属于特殊标志,无法获得特别法的保护,只能寻求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中央电视台“心连心”全国义 演的标志就属于特殊标志,而某位歌星演唱会使用的标志就不符合保护条件。另外经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文化、体育、科学研究等活动的组织所使用的名 称、徽记、吉祥物等标志的保护,也参照该条例的规定施行,中国奥委会、世博办的中英文名称、使用的标志就可据此予以保护。

    受保护的标志包括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与商标法一样,某些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不予登记: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例如国旗、国徽、“红十字&rdq...

  •   正文: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1996年7月 13日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殊标志的管理,推动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发展,保护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第三条 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受本条例保护。

      第四条 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不予登记:

      (一)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二)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三)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四)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特殊...

  • 特殊标志申请费、公告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在商品市场的各项商业活动中,还有许多与商标十分近似的其他标志或标记等,他们有的与商品经济有联系,但又不同于使用在商品的商标,有的使用在商品上与商标同附一物,同为一主。这些标志或标记很容易与商标相混淆,所以有必要将其予以具体的介绍说明。    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文化研究及其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行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使用和保护的形式,特殊标志的组成要素等都与注册商标有非常类似的共同点,从某种角度上说,特殊标志是特殊类型的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也同样主管全国性特殊标志的管理工作。特殊标志与商标的主要不同表现为: (1)权利所有人的对象不同特殊标志的权利所有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    注册商标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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