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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举证倒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9 10:11:51 0人浏览

导读:

医疗举证倒置已经取消了。医疗事故已经不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而是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在医疗事故纠纷中,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方认为对方存在过错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医疗举证倒置
  •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一项特别的法律制度,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难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此时由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则更为恰当。例如,由于医疗行为侵权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果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让原告(患者)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就极易形成举证不能或不能充分举证的结局,并会由此而导致败诉。因为,原告(患者)通常不具备这方面的专门知识,对医疗行为不了解,没有病历记录、手术记录等相关医疗资料,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制度,如果原告(患者)主张权利,只要证明受害事实的存在和侵害主体即可。至于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由医疗机构予以证明,如果医疗机构不能依法证明其无过错,即应承担法律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制度主要适用于产品质量侵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建筑物或其他...

  • 【医疗举证倒置】浅议医疗官司举证倒置

      愚人节的故事总是那么意味深长——不管是张国荣的纵身一跳,还是高法打开的这个潘多拉盒子——规定实施的当年,北京某医院仅2002年9~12月短短四个月内,相关案件就达到了2000年全年的119%!不过,官司虽然增多了,医院败诉的比例却并没有增加。

      4月1日,愚人节。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最严肃庄重的部门。

      可是,绝对不会开玩笑的最高人民法院却在2002年愚人节这天正式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正式规定医疗纠纷中患者的举证责任由医方承担。因为一般的民事官司都是“谁主张,谁举证”,即“我告你,我就得拿出证据”,而这一纸规定,将举证的责任方对调了,变成了医疗官司中“我告你,你得拿出证据,如果你拿不出证据,那就是你有罪”,所以一般都将此简称“举证倒置”。

      以此就得出举证倒置导致医疗官司大增、穷折腾的结论肯定是过于武断了,但可以...

  • 医疗损害当中要进行赔偿的话就是涉及到一个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的举证责任的,这个举证责任在法律上就是采取的倒置这个原则的。下面就为大家带来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一、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举证责任是怎样《侵权责任法》实施前举证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条款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患者只要举证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具有损害结果,即可完成举证。而医疗机构需要承担患者损害与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如医疗机构无法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患者的举证责任1、医患关系。患者应当举证在医疗机构接受过治疗或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其实施过诊疗行为,予以证明双...
  • 医疗损害当中要进行赔偿的话就是涉及到一个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的举证责任的,这个举证责任在法律上就是采取的倒置这个原则的。下面就为大家带来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一、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举证责任是怎样《侵权责任法》实施前举证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条款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患者只要举证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具有损害结果,即可完成举证。而医疗机构需要承担患者损害与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如医疗机构无法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患者的举证责任1、医患关系。患者应当举证在医疗机构接受过治疗或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其实施过诊疗行为,予以证明双...
  • 医疗举证倒置已经取消了。医疗事故已经不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而是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在医疗事故纠纷中,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方认为对方存在过错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医疗举证倒置”弊大。文中“举证倒置”加重患者负担 上文所说如一个喉咙痛、乏力的感冒患者,本来一般治疗就可以,但为了今后能举证、能自我保护,尽管不是医疗需要,医生还是会让患者拍胸片、查喉镜甚至做骨髓检查、CT等大包围的详细检查,这在客观上增加了病人的费用,笔者问,医生难道实行举据倒置就要给病人做如此之多的检查吗,医生诊断疾病应该可能是某种疾病才做某种的检查,医生是懂得这个道理的,不是智力弱的连这还不懂的的人。这也是正常生活和逻辑中每一个人应该懂得的道理,而且人类几千年来一直遵从的原理,国外医疗界也通用且公认的原则,为什么举证倒置就要做这么多检查呢,难道连正常判断都判断不了吗,比如病人感冒了头痛,我就要做ct,x,mri.血液检查,和全身系统的检查,要不你病人是脑肿瘤或白血病呢,要不我就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说法,现在让歪理邪说已经搅合我...
  • 民法典规定医疗举证倒置已经取消了。医疗事故已经不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而是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医疗举证倒置】医疗举证倒置构建强制性医疗意外险

      “举证倒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弊端,实际上立法者为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也已做出了努力。2008年12月,《侵权责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二审,提交的二审草案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又做了调整,改变了以往医疗侵权的“过错推定”,而以国外立法多采用的“过错责任”为原则,即诉讼双方就医疗“过错”举证时,要由患方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对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仍由医疗机构承担。

      在中顾律师看来,《草案》中医疗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是相对于无过错归责原则而言的,即医疗机构如果没有过错,就不承担侵权责任。而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按照过错推定来进行归责的,过错推定实际就是过错归责原则下的一种特殊类型,即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推定无法举证的举证责任方存在过错并承担责任。

      “不能简单地认为《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作为司法解释,确立了许多与国际接轨的证据规则,必将对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产生深远的实质性影响,这里我们仅谈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医疗机构和患者产生哪些影响。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一项特别的法律制度,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难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此时由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则更为恰当。例如,由于医疗行为侵权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果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让原告(患者)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就极易形成举证不能或不能充分举证的结局,并会由此而导致败诉。因为,原告(患者)通常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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