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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7 15:00:23 0人浏览

导读:

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纠纷的区分是:土地权属争议是因土地权属不明而导致的纠纷,土地侵权纠纷是因对他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权利构成侵害而引起的纠纷;土地权属争议由人民政府先行调解,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土地侵权纠纷可以采取行政调处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土地权属争议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土地权属争议
  •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第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照本章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

  •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土地权属登记争议的处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土地权属登记争议的处理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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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处理的时限本文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二、调查处理意见的主要内容采集者退散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3.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4.拟订的处理结论。

      三、调查处理决定及其效力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国土资源...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第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照本章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

  • 土地权属争议的审查判断 ——江苏新沂市法院判决曹X荣诉魏X理排除妨害纠纷案 2009-09-04080356 —— 裁判要旨 原告诉求排除妨害,而被告提出土地权属争议,如被告的权证明显不能认定,则该争议不是土地权属纠纷,法院可直接受理该争议。 ■案情 2006年7月4日,江苏省新沂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新沂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对本市草桥镇堰头中学大门南侧部分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曹X荣通过参与竞买,取得了位于本市草桥镇堰王路西侧、地号为10-19-25-0005、使用面积为92平方米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于2007年6月19日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之后曹X荣在该地块上准备建房时,魏X理以其也持有涉及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其房屋被他人拆除应维持原状为由,阻碍曹X荣建房。曹X荣...

  •   根据2003年1月3日颁布的《国土资源部17号令》第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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