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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登记争议的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7 19:18:29 人浏览

导读:

处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土地权属登记争议的处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土地权属登记争议的处理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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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处理的时限本文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二、调查处理意见的主要内容采集者退散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3.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4.拟订的处理结论。

  三、调查处理决定及其效力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四、不依法调查处理的后果

  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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