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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管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2 17:11:37 0人浏览

导读:

涉外诉讼管辖使用一般地域管辖,诉讼因素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事项引起纠纷的诉讼统称为涉外民事诉讼。此类案件的管辖规定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特别法则按特别法处理。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涉外诉讼管辖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涉外诉讼管辖
  •   合同诉讼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因涉外合同的履行、条文释义及其他方面发生争议,而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对涉外诉讼的送达、审理时限都做出了特殊的规定,因此对涉外诉讼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以及管辖应当格外的关注,否则就可能贻误战机,甚至不得不自动退出本由自己启动诉讼。

      我们的一个客户是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股东(B)。若干年前,该公司的董事长(亦为委托方的董事长)为解决公司资金短缺的燃煤之急,在未经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出售了公司的商标权,获得了对价的同时,亦得到了该公司(A)的资金资助。另外,A公司授权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无偿使用商标。

      今年上半年,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股东(C)发现公司商标出售的事实,于是一纸诉状将A、B两家公司告到高院,要求二者赔偿损失。

      我们接受了A、B两家公司的委托代理该诉讼,接到诉状后,我们发现:1、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合同约定,因履行...

  • 涉外民事诉讼是相对于国内民事诉讼而言的,但是涉外民事诉讼相对复杂,涉外民事诉讼的复杂点就体现在送达上,那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有哪些?涉外民事诉讼注意事项之管辖原则又是怎样的呢?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一、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有哪些1、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海牙公约》是多边国际条约,1992年1月1日起在我国生效。根据该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确定我国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有关的送达程序是:我国法院如果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将请求书和所送达的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这一途径,用...
  •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以以下原则为依据的: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一)牵连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

  •   涉外离婚诉讼: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的确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涉外诉讼离婚的管辖确定规定是:如果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合同诉讼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因涉外合同的履行、条文释义及其他方面发生争议,而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对涉外诉讼的送达、审理时限都做出了特殊的规定,因此对涉外诉讼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以及管辖应当格外的关注,否则就可能贻误战机,甚至不得不自动退出本由自己启动诉讼。

      我们的一个客户是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股东(B)。若干年前,该公司的董事长(亦为委托方的董事长)为解决公司资金短缺的燃煤之急,在未经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出售了公司的商标权,获得了对价的同时,亦得到了该公司(A)的资金资助。另外,A公司授权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无偿使用商标。

      今年上半年,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股东(C)发现公司商标出售的事实,于是一纸诉状将A、B两家公司告到高院,要求二者赔偿损失。

      我们接受了A、B两家公司的委托代理该诉讼,接到诉状后,我们发现:1、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合同约定,因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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