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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监督机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6 12:03:34 0人浏览

导读:

假释的监督机关是公安机关。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假释监督机关的相关知识。
假释监督机关
  •   负责假的释监督机关是犯罪分子被假释的当地的公安机关:

      1、假释的监督机关的确定,是根据我国《刑法》第85条的相关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2、假释犯的考验期限,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一般会因为原判刑罚的时长及执行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第83条的相关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

  •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责任编辑:伶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第二百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第三百六十五条减刑、假释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假释罪犯的公安机关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第四百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下列违法情况,应当提出纠...

  •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责任编辑:伶俐

  • 内容提要:对改造比较好的服刑人员进行减刑、假释,对某些特殊情况的服刑人员采取保外就医的措施,是我国在对服刑人员改造过程中的重要措 施,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宗旨,更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人道主义原则。但是,多年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假 释、保外就医活动出现了众多问题。本文立足于检察监督,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证据审查及审查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2004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此活动开展后,我院监所科根据省、市检察院的实施方案,对 2002年以来东昌府区籍的减刑、假释及保外就医人员进行了逐人、逐案的核查,通过核查,我们发现了一些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中存在的问题,现笔者仅就 此问题发表一下个人意见。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刑罚社会化、技术化、效益化和人道主义的综合体现,...

  •   省检察院推出系列新举措加大刑事审判监督力度

      我省将建立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通过弄虚作假或买通关系获得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违法行为将无处遁形。记者11月26日从省检察院获悉,我省检察机关正全面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并推出多项新举措加大监督力度,"重

      拳出击"刑事审判活动中执法不严、裁判不公的问题。

      严查死刑案件立功情节

      第一时间派出检察官介入命案现场,帮助公安机关梳理案情,提供搜集证据等方向性意见。省检察机关尝试从规范公安机关的取证行为等命案办理的基础环节入手,进一步提高命案办理质量。

      针对死刑案件被告人提供立功线索呈上升趋势,而司法实践对立功情节的认定存在诸多分歧,甚至出现犯罪人非法利用立功逃避刑罚处罚的现象,检察机关将加大监督力度,以实体认定和程序保障为重点,确保立功情节在死刑案件中的准确适用。

      案例点击:因贩卖毒品...

  •   减刑、假释两项制度是我国有关刑法具体运用的两项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政策精神。减刑、假释如果运用得当不仅能够促进罪犯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有效实现改造罪犯的目的,而且对于强化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有重要意义。相反,如果减刑、假释运用不合理不仅不利于罪犯认罪服法,而且还会增加犯罪分子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直接影响到社会治安秩序。所以,对减刑、假释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检察监督的效力受到一定的影响,本文笔者拟就加强减刑假释监督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目前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存在以下问题:

      1、对减刑假释对象的呈报审批程序难以监督。监狱对减刑假释的呈报一般是由分监区根据所分指标研究好减刑对象报到监区,监区再研究好减刑对象上报监狱,监狱再召开由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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