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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诉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8 09:09:44 0人浏览

导读:

涉及诉讼的公司可以解散。公司出现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时,公司解散,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期间,涉及诉讼活动的,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公司解散诉讼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公司解散诉讼
  •   解散公司诉讼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因法定事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  原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为适格原告。  被告: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共同原告和第三人: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事由: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这是公司审判业务中遇到的新问题。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解散公司的条件只有四个:(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许多股东常常以超出上述情形之外的理由要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这些请求往往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这不得不使我们反思,公司法所规定的解散的条件是否完整?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是否充分?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性与股东面临的困境

    是否应赋予股东更大的解散公司请求权必须结合公司的特性进行考察。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同,有限责任公司在决策和经营管理上是实行资本多数表决和公司董事集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存在的多数股东滥用表决权现象和公司董事以公司之名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自...

  • 一、建立公司解散诉讼的依据

    (一)、公司的法人人格的问题

    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其本质为何?传统民法理论关于法人的本质有不同的学说,如拟制说、法人否认说和法人实在说三种。[1] 我国多数学者采法人实在说。[2]但无论其本质如何,法人在其成立之后,即取得人格,该人格独立于发起人和股东的人格。因此股东能否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在理论上便有一个难题。这个难题便是公司在成立之后,公司便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与股东之间只有股权的关系,股东能依股权关系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吗?

    我们先从法人设立的意义来考察。法人在近代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在于法人具有与自然人不可比拟的优势,这种优势,概括说来,体现在集资、分险和管理等方面。[3]归根到底,法人的设立,只是为自然人在市民社会的舞台上能更加方便而已。法人不能也不要异化为凌驾于个人之上的怪物,个人应当是民法的终极关怀所在。在世界的历史上,有多少罪恶是假团体之名而行...

  •   在公司解散过程中,如果有相关的纠纷不能通过协商或者和解来解决,可能就会涉及公司的解散诉讼。在进行解散诉讼的时候,首先需要确定就是诉讼的管辖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讲解公司解散诉讼的管辖确定问题。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的法院管辖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知识延伸:公司解散员工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员工们有权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

  •   解散公司诉讼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因法定事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  原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为适格原告。  被告: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共同原告和第三人: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事由: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这是公司审判业务中遇到的新问题。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解散公司的条件只有四个:(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许多股东常常以超出上述情形之外的理由要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这些请求往往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这不得不使我们反思,公司法所规定的解散的条件是否完整?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是否充分?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性与股东面临的困境

    是否应赋予股东更大的解散公司请求权必须结合公司的特性进行考察。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同,有限责任公司在决策和经营管理上是实行资本多数表决和公司董事集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存在的多数股东滥用表决权现象和公司董事以公司之名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自...

  • 一、建立公司解散诉讼的依据

    (一)、公司的法人人格的问题

    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其本质为何?传统民法理论关于法人的本质有不同的学说,如拟制说、法人否认说和法人实在说三种。[1] 我国多数学者采法人实在说。[2]但无论其本质如何,法人在其成立之后,即取得人格,该人格独立于发起人和股东的人格。因此股东能否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在理论上便有一个难题。这个难题便是公司在成立之后,公司便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与股东之间只有股权的关系,股东能依股权关系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吗?

    我们先从法人设立的意义来考察。法人在近代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在于法人具有与自然人不可比拟的优势,这种优势,概括说来,体现在集资、分险和管理等方面。[3]归根到底,法人的设立,只是为自然人在市民社会的舞台上能更加方便而已。法人不能也不要异化为凌驾于个人之上的怪物,个人应当是民法的终极关怀所在。在世界的历史上,有多少罪恶是假团体之名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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