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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诉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2 01:32:34 人浏览

导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这是公司审判业务中遇到的新问题。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解散公司的条件只有四个:(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这是公司审判业务中遇到的新问题。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解散公司的条件只有四个:(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许多股东常常以超出上述情形之外的理由要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这些请求往往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这不得不使我们反思,公司法所规定的解散的条件是否完整?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是否充分?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性与股东面临的困境

是否应赋予股东更大的解散公司请求权必须结合公司的特性进行考察。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同,有限责任公司在决策和经营管理上是实行资本多数表决和公司董事集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存在的多数股东滥用表决权现象和公司董事以公司之名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自利行为在有限责任公司同样存在。但另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又缺乏股份有限公司所具备的救济途径,这使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面临股份公司股东未有的困境。

首先,公司封闭,股东的出资被长期“锁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区别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一旦少数股东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即可抛售股份,“用脚投票”。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转让出资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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