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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原因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5 16:21:18 0人浏览

导读:

很多时候会用到票据,比如寻常到商场买东西,顾客付完钱,商铺要给单据,这是一种买卖关系的票据,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场景当中,会有不同关系的票据,不过很多人并不清楚,有网友问票据原因关系?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票据原因关系
  •   所谓票据关系是指由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有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中,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的当事人:

      (l)发票人。发票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发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况下,发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

      (3)受款人。受款人是指从发票人那里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除了三个基本当事人以外,票据还有如下一些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的情况较为复杂,不同的票据行为产生不同的票据非基本当事人,如由于背书行为而产生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由于保证行为产生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由于参加行为产生参加人和被参加人等。

      从地位上看,票据关系当事人可分为票据权利人(债权人)和票据义务人(债务人)。票据权利人是指持有票据,可依法向票据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即要求对方付款的人,又称持票人。票据债务人是指因为作了某种票据行为而依法...

  •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之间的联系在票据原因关系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关系:  (1)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时的行使顺序  在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之间往往会出现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的局面,例如当事人甲乙双方先有买卖关系,甲为支付价金而发出支票给卖主乙。此时卖主享有两种债权:原因债权(价金请求权)与票据债权(支票上的付款请求权)。这时应如何行使权利/有三种方案可供债权人选择:①票据债权成立后,原因债权消灭,债权人只能行使票据票债权。②两种债权并存,债权人可任选一种。待行使一种后,另一种债权立即消灭。③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权,如行使票据权无效果,可以再行使原因债权。  (2)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例如,甲因向乙购货而交付本票于乙,以后甲乙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乙持票向甲请求付款时,甲可以主张原因关系不存在而拒绝付款。这种以原因关系对抗票...

  • 1、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非票据关系是直接由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

      2、票据关系的内容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它与票据紧密相连,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非票据关系则不需要。

  •   所谓票据关系是指由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有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中,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的当事人:

      (l)发票人。发票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发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况下,发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

      (3)受款人。受款人是指从发票人那里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除了三个基本当事人以外,票据还有如下一些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的情况较为复杂,不同的票据行为产生不同的票据非基本当事人,如由于背书行为而产生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由于保证行为产生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由于参加行为产生参加人和被参加人等。

      从地位上看,票据关系当事人可分为票据权利人(债权人)和票据义务人(债务人)。票据权利人是指持有票据,可依法向票据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即要求对方付款的人,又称持票人。票据债务人是指因为作了某种票据行为而依法...

  •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之间的联系在票据原因关系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关系:  (1)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时的行使顺序  在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之间往往会出现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的局面,例如当事人甲乙双方先有买卖关系,甲为支付价金而发出支票给卖主乙。此时卖主享有两种债权:原因债权(价金请求权)与票据债权(支票上的付款请求权)。这时应如何行使权利/有三种方案可供债权人选择:①票据债权成立后,原因债权消灭,债权人只能行使票据票债权。②两种债权并存,债权人可任选一种。待行使一种后,另一种债权立即消灭。③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权,如行使票据权无效果,可以再行使原因债权。  (2)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例如,甲因向乙购货而交付本票于乙,以后甲乙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乙持票向甲请求付款时,甲可以主张原因关系不存在而拒绝付款。这种以原因关系对抗票...

  • 1、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非票据关系是直接由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

      2、票据关系的内容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它与票据紧密相连,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非票据关系则不需要。

  •   1、非票据关系概述

      非票据关系,是相对于票据关系而言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与票据有联系,但非票据行为本身所产生的,而是因法律规定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人们通常称为非票据关系。例如:因票据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有利益偿还请求权。这一权利与票据有联系,但并非票据行为所产生,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的。票据法之所以要设立这样一种关系,目的是为了保护票据债权人的利益,当债权人在某种原因下丧失票据上的权利时,法律作出一些规定对债权人的权利予以补救。

      根据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非票据关系又分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相联系,但又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关系的主要区别:一是前者直接由法律规定而发生,后者由当事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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