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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报贪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5 15:17:18 0人浏览

导读:

可以去当地纪检部门、官员所属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当地检察院进行举报或者投诉滥用职权。网上举报滥用职权的,可以进入当地检察院、纪委的官网,然后进行发贴、给领导发邮箱,进行举报。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如何举报贪污的相关知识。
如何举报贪污
  • 贷款诈骗是犯罪而借贷是民间纠纷不是犯罪。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既有相同也有不同,要对此二者进行正确区分。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那么贷款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怎么认定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贷款诈骗罪的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   在某些时候,国家公务人员在进行贪污行为时,往往不止一个人,他们会互相之间进行掩护,防止他人发现,这类贪污往往更为隐秘。那么,共同贪污犯罪如何认定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

      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

      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

      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以上就是对共同贪污犯罪如何认定的回答,谢谢阅读!

  • 贪污公款三万元以上的就可以判刑了。贪污公款数额达到三万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构成法定情形的,也应认定为贪污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被告人王金秀,女,55岁,原系北京市延庆县财政局预算科科长。

      被告人孔繁丽(被告人王金秀之女),女,34岁,原系北京市繁星新技术开发公司经理。

      被告人王金富(被告人王金秀之弟),男,47岁,原系北京市延庆县物资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同庆物资公司经理。

      1996年6月28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金秀、孔繁丽、王金富分别以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1996年11月15日侦查终结。1997年7月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993年6月至1996年5月,被告人王金秀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人民币54.5万元,收受贿赂人民币3.85万元,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35万元;伙同孔庆瑞、孔繁丽、王金富等人挪用公款人民币680万元,至案发仍有117万元未归还。

      一、1993年6月至1994年8月,被告人王金秀...

  • 正文:   案情简介:王某系镇供电所所长,在2002年的农村电网改造中,两次从市供电局财会科领回农网改造工程款17万元在自己手中保管,除先后支付出去 10.75万元人工费和材料款外,其余6.25万元留存自己手中,并制作相同数额的假白条子交给所会计记帐,从而将6.25万元的公款侵呑。所会计怀疑条子有假,遂向局领导作了汇报。局领导找王某谈话后,为掩盖罪行,王某连夜找到十余个村会计,采取哄骗手段虚开了6.25万元白条收据交到农电局,谎称此款已经给付各村。在农电局派员查明事实真相后,王某将侵呑的公款归还农电局。  分歧意见: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王某构成贪污犯罪无异议,但在其犯罪形态方面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属于贪污犯罪既遂。理由是:贪污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界定贪污罪既遂还是未遂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现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果。此案中王某为达到非法占有6.25万元...
  • 案件简述: 蒋某因涉嫌贪污罪,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侦查,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经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科审查,以广检刑诉(2008)157号起诉书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以贪污罪追究蒋某的刑事责任。

    【简要案情】

    蒋某因涉嫌贪污罪,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侦查,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经侦查发现:2007年4月,犯罪嫌疑人刘某作为广安某局全资设立的海口某实业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收取海口某实业发展公司下属的重庆某药业公司门市租金24.5万元挥霍后,为应付广安区某局的资产清理,以虚假投资犯罪嫌疑人蒋某的海口琼山区某汽车修理厂为名,与犯罪嫌疑人蒋某共同骗取海口某实业发展公司资金17万元,犯罪嫌疑人刘某从中等到149000元,犯罪嫌疑人蒋某从中等到21000元,包括现金和材料款。侦查终结后,经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科审查,以广检刑诉(2008)157号...

  • 正文:[案情] 被告人石某某系某镇财政所总预算会计,其利用职务之便,将负责开具的内容为《江苏省事业服务收费收据》及《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的收费收据计人民币399078.70元截留,借给郭某等人做生意使用,直至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交出了截留公款的票据102张(系收款联)。 [分歧意见] 围绕石某某行为的定性,产生了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石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石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法将公款截留并有侵吞公款的目的,因为其在查账时没有向组织说出,隐瞒票据不入账的事实,其行为已经使公款的所有权归于消灭。虽然自己侵吞公款后又将其借给他人使用,但这不过是其贪污既遂以后对赃款进行的处分,并不能改变其行为的性质。 第二种观点:石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石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截留公款借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虽然石某某在组织查账时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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