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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解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8 16:04:15 0人浏览

导读:

对于公司来说,如果经营得好的话,那就是肯定不需要解散公司。如果经营不善的话,那么就很可能会需要进行解散公司来及时止损。那么,公司强制解散?现在由法律快车小编带大家了解公司强制解散的有关内容,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公司强制解散
  • 公司可以强制解散,强制解散指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被行政机关或法院撤销或裁定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

  •   新公司法规定了强制解散制度,此举意味着公司僵局出现后,利益受损股东退出机制和司法解散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解决了新《公司法》颁布前法院处理诉请解散公司案件无法可依的窘境。但是新法规定的司法解散制度过于笼统,缺少系统理论依据,目前未出台具体司法解释之前争议颇多。   一、公司僵局及其危害   公司僵局一般较多出现在股东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当中。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司人合性较弱,即使股东之间出现分歧也可通过投票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缺乏公开,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特征,在股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极易造成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无论对公司还是股东的利益都构成严重的损害,因经营决策无法做出,管理瘫痪,公司的财产在持续的损耗和流失,而且对市场交易安全和效率构成冲击。   二、公司僵局形成后引起的司法解散之诉   当公司陷入僵局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这便是新《公司法》...

  •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以其出资额度对公司和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设立并登记后,即被授予法人资格,公司须以独立人格从事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登记管理机关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它有权在公司出现违法行为时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直至取消其法人资格。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登记被撤消、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规定内容较多,也较为全面[2],但对公司被撤消或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和债权人民事权益实现方式和途径规定极为简单,使公司法几乎成为公司的行政管理法,而忽略了公司本身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即其本身的民事属性。      公司的法人人格一旦消失,它就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作为与公司正在进行经济往来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向公...
  • 公司可以强制解散,强制解散指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被行政机关或法院撤销或裁定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

  •   新公司法规定了强制解散制度,此举意味着公司僵局出现后,利益受损股东退出机制和司法解散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解决了新《公司法》颁布前法院处理诉请解散公司案件无法可依的窘境。但是新法规定的司法解散制度过于笼统,缺少系统理论依据,目前未出台具体司法解释之前争议颇多。   一、公司僵局及其危害   公司僵局一般较多出现在股东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当中。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司人合性较弱,即使股东之间出现分歧也可通过投票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缺乏公开,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特征,在股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极易造成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无论对公司还是股东的利益都构成严重的损害,因经营决策无法做出,管理瘫痪,公司的财产在持续的损耗和流失,而且对市场交易安全和效率构成冲击。   二、公司僵局形成后引起的司法解散之诉   当公司陷入僵局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这便是新《公司法》...

  •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以其出资额度对公司和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设立并登记后,即被授予法人资格,公司须以独立人格从事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登记管理机关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它有权在公司出现违法行为时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直至取消其法人资格。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登记被撤消、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规定内容较多,也较为全面[2],但对公司被撤消或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和债权人民事权益实现方式和途径规定极为简单,使公司法几乎成为公司的行政管理法,而忽略了公司本身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即其本身的民事属性。      公司的法人人格一旦消失,它就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作为与公司正在进行经济往来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向公...
  •   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经营困难的,难以持续下去,股东可以请求强制解散公司。那么公司强制解散的法定条件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公司强制解散的法定条件,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对中小股东的最后一个救济措施,通过解散公司,可以彻底催跨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剥削和压迫中小股东的“吸血管”,从根本上消灭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通过关联交易、高薪回报、过度的奢华的物质基础。但由于,解散公司的负面作用也是非常明显,因此,股东强制解散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强制解散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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