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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6 11:02:39 0人浏览

导读: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那么,计划生育法有哪些新政策呢?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计划生育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计划生育法
  •   核心内容:法律快车婚姻法栏目在本文主要为你介绍了2013年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文章导航: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

  • 晚婚假: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出勤。计划生育手术假:(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七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2)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3)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三十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4)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十五天。(5)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三十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十五天。(6)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四十天。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   计划生育法我们都知道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所制定的法律。具体计划生育法全文的内容有哪些肯定有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

      计划生育法全文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12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

  •   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凡18-49周岁之间的育龄人群,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在流出前必须持本人身份证、近期照片以及所在单位的婚育状况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生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婚育证明》的使用时效最高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婚育状况发生改变时或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回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经审核后领换新的《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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