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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怀向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103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所以,如果人民法院对于房子被保全的裁定书是会送达到房子所有人的,而且,房子在被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也会通知被执行人的。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谢。
如果有相关证据证明期房属于被保全人的财产,可以申请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能提供类似预售合同等证据,证明期房确实是属于另一方的财产,那么可以就期房申请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期房确实属于需要被保全的财产,会依法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涉案房产采取查封的手续,以确保另一方不会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从而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
在整个诉过程当中,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相关人员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都可以进行对物的诉讼保全。但是,这个标的物在法律上是有一定的规定的。那么,诉讼保全标的物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诉讼保全标的物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在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财产范围之内,不应超过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物的价额,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等。限于请求的范围,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或诉讼当事对某项具体财物提出的保全申请,或者是诉讼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诉讼保全的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尤为重要,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范围...
离婚案件中,法院可以保全夫妻共同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与案情相关,那么一般情况下,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的财产不一定能够满足债权人的保全请求,这个时候债务人就可以会对第三人享有债权,那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权怎样处理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权怎样处理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权采取保全措施,第三人未提出异议,进入执行程序后,第三人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涉及到《执行规定》关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相关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衔接,实践中亟须解决和澄清。具体分析如下:
诉讼保全裁定只是要求第三人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不得清偿,如果第三人未向被告清偿即履行了保全裁定确定的义务。《执行规定》中有关“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单独的强制性规定,并无例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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