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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权怎样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4 21:18:37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的财产不一定能够满足债权人的保全请求,这个时候债务人就可以会对第三人享有债权,那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权怎样处理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的财产不一定能够满足债权人的保全请求,这个时候债务人就可以会对第三人享有债权,那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权怎样处理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权怎样处理

  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权采取保全措施,第三人未提出异议,进入执行程序后,第三人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涉及到《执行规定》关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相关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衔接,实践中亟须解决和澄清。具体分析如下:

  诉讼保全裁定只是要求第三人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不得清偿,如果第三人未向被告清偿即履行了保全裁定确定的义务。《执行规定》中有关“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单独的强制性规定,并无例外条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仍应当按照《执行规定》中有关“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规定执行。从第三人的角度看,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是法定权利,也是可期待权利。《民诉法意见》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寻求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权清偿,因此并不影响债权人保全债务人其他财产的选择权。即使第三人在保全过程中提出的异议被驳回,其在执行程序中仍有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对于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的争议,属于实体权利的认定,执行程序无法解决,应通过诉讼程序依法解决。

  二、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条件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

  三、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权注意事项

  1、对第三人有保证人的,不宜直接保全保证人的财产。如果允许保全保证人的财产,就等于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履行债务,也就剥夺了保证人的异议权,同时,保全保证人的财产还要以第三债务人不能满足保全的请求前提,这实际上已超过了债权人的请求保全的范围。

  2、对第三人与他人共同享有的债权,人民法院只能对第三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有权处分的部分进行保全,对约定或规定不明确,债权人又坚持要求保全的,可告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至法院。

  3、债权保全范围限于债权人的请求,不得超过债务人的债权额。在保全中,当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额大于债权人的债权额时,超额部分不能保全;当债务人的债权额小于债权人的债权额时,人民法院只能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债权数额进行保全。

  上述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权怎样处理整理的相关内容,从上述内容可以得知,人民法院在诉讼阶段对第三人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第三人未提出异议,进入执行程序后,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仍应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快车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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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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