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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简单的说就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那么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有哪些呢?
劳动争议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时限有何规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了劳动争议时限的规定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法院决定;
6.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企业调解
第三章 仲 裁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目前,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规则方面,仍然在适用国务院在十多年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以下简称《条例》)。相对于《条例》而言,该法明显扩大了劳动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适用于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范围主要包括:
1、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丰富、调整和扩充了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
劳动争议仲裁就是劳动者申请对劳动争议进行判断的一种法律制度,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有哪些?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面对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6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 2001年4月30日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主要是解决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处理有关的程序问题,对于以前实践中有争议的程序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同以前的劳动法律、规章相比,该司法解释有以下特点:
一、扩大了劳动争议的范围,并解决了"踢球问题"。
究竟什么是劳动争议?以前,一直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来判断一项争议是否为劳动争议;相比《企业...
我是一名保洁员,自2006年初受聘起开始在某事业单位从事保洁工作。最近,因福利待遇问题,我与单位发生纠纷。我多次找到单位,要求按劳动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但单位领导以劳动法只适用于企业,而不适用于事业单位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事业单位职工工作待遇能否适用劳动法?你所在单位以事来单位不适用劳动法为由不给予相应的福利待遇是错误的。
我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虽然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但在第二条它又进一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同样依照劳动法执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劳动法确实只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职工之间。但如果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职工之间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基层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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