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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法律依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12 14:57:10 0人浏览

导读:

最高额保证的规定所谓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限额,由保证人在此限额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作保证的协议。最高额保证法律依据?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最高额保证法律依据
  • 最高额保证的规定所谓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限额,由保证人在此限额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作保证的协议。最高额保证所保证的债务均为将来发生的债务、最高额保证所保证的债务为将来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最高额保证所保证的债务为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务、保证人的责任为期限届满时的责任并且具有限额。

    最高额保证通常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经常性的、同类性质业务往来,多次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如经常性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关系等。对一段时期内订立的若干合同,以订立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其担保,可以减少每一份主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所带来的不便,同时仍能起到债务担保的作用。

  •   最高额保证属于人的担保中保证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同种类债权提供的保证,为现实经济活动中,特别是银行融资业务中一种较为常用的担保方式,并在各国判例学说和制度规范上得到广泛承认。我国《担保法》第14条可以认为是我国担保法上关于最高额保证的原则概括。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其有关条款。但由于我国担保法理论和制度总体上都还处在探索之中,特别是在吸收和借鉴国外法律过程中难免存在不少问题,实践中也必然难以统一认识,本文拟对该制度争议焦点之一的保证期间问题作出初步探讨。

      一、最高额保证的基本特征

      欲把握问题的实质须从特征入手。最高额保证作为保证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保证的一些法律特征如从属性、相对独立性、补充性等同样也适用于最高额保证...

  • 【案情】

     原告为某市建设银行某区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其与被告某市兴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公司)经多次协商,建设银行决定借给兴发公司1000万元,但要求兴发公司提供担保。兴发公司找到某市隆盛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隆盛公司)作保。1995年10月17日,三家在一起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第2条规定:“甲方(建设银行)借给乙方(兴发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为1995年10月18日,还款期为1998年10月17日”合同第6条规定:“丙方(隆盛公司)为乙方的1000万元借款提供无期限限制的担保。”合同订立以后,兴发公司在同年10月18日从建设银行处借款400万元,又在同年11月10号、12月10号先后从建设银行处各借走300万元。这三笔借款先后在1996年6月以前归还给建设银行。1996年7月30日石月...

  •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为承担责任方式不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承担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要求保证人承担。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由一般保证的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一般保证具有以下特点:(1)一般保证是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也就是说一般保证应当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的约定。(2)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担保责任。(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在于: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

  •   我们都知道保证担保的方式不同,导致了保证人所负的保证责任也会不同,为了更好的保证债权的实现,作为债权人,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债权人更为有利。下面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介绍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保证担保都有哪些方式

      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一)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十七条对一般保证做出了明确约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另外,担保法第十七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

  • 最高额抵押有关的规定担保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借款合同可以复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复最高额抵押合同。

    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债权不得转让。

  •   最高额抵押债权也可转让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的判决都认可最高额抵押债权一律不得转让,凡转让最高额抵押债权的,均属无效。确实,按照我国《担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这是一种强制性的特别规定,而且,2000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担保法》第六十一条这一规定也没有作任何扩大解释。

      但是,最高额抵押债权一律不得转让,并不完全符合担保法理和实际生活的需要。笔者认为,最高额抵押债权,只要一经确定,就可以依法转让。理由如下:一般抵押债权可以转让而最高额抵押债权不得转让的根本原因在于最高额抵押具有不特定性。一般抵押往往是在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后,为该特定债权设定的担保,也就是说,被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具有确定性,因此,法律允许一般抵押担保合同中的债权转让;而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一系列债权...

  •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就是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多长时间?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有哪些不同?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多长时间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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