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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16 16:41:37 0人浏览

导读:

对于民事案件的纠纷一般会出现财产方面的纠纷,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进行案件的审理,必要的话可以由法院来进行财产保全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那么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什么
  • 我国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仲裁的财产保全,指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后,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因某种原因可能发生财产的转移、消耗、毁损、灭失或变质、腐烂等情况,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保全,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转交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的某种强制措施。  仲裁的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必须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即在仲裁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通常是被执行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实施某种行为或发生其他原因,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如占有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在仲裁进行过程中准备转移财产或者将财产隐匿、变卖甚至毁损,致使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能得到执行。又如有些仲裁案件,在仲裁过程的时间内,争议所涉及的财产易于变质或损坏,在此情况下,对财产便可作折价变卖或其他处理,使财产的价款得到保存以便于将...
  •   我国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仲裁的财产保全,指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后,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因某种原因可能发生财产的转移、消耗、毁损、灭失或变质、腐烂等情况,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保全,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转交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的某种强制措施。    仲裁的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必须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即在仲裁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通常是被执行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实施某种行为或发生其他原因,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如占有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在仲裁进行过程中准备转移财产或者将财产隐匿、变卖甚至毁损,致使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能得到执行。又如有些仲裁案件,在仲裁过程的时间内,争议所涉及的财产易于变质或损坏,在此情况下,对财产便可作折价变卖或其他处...
  • 什么是仲裁财产保全 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可能将争议的标的物出卖、转移、隐匿、毁损或者抽逃资金、将动产带出国内,另外由于客观上的原因,有些物品不宜长期保存,这时,法院就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争议的标的或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比如,查封、扣押被保全的财物、冻结被保全一方当事人的银行帐户等。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以便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可以得到执行。这就是财产保全。

  •   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通过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那么如何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如何申请仲裁财产保全

      1、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书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理由、署名和时间四项内容。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仲裁委应将其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2、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3、仲裁案件的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仲裁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人、被申请人系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2、存在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

  •   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当事人虽然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但是也不可以滥用。如果滥用导致他人的损失,当事人是需要进行赔偿的。更多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是什么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财产保全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

  •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那么财产保全措施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解答。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1.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又如,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了义务;再如,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权。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认为此担保可以满足申请人一方的权利请求,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诉前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抓紧...

  • 劳动争议纠纷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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