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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有效条件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16 16:55:10 0人浏览

导读:

仲裁协议就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的效力包括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法院的约束力和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那么仲裁协议有效条件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仲裁协议有效条件有哪些
  •   如何才能实现仲裁协议的上述效力,制定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关键。不同国家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具体条件也有不同的规定,但从多数国家的商事仲裁实践来看,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通常要具备三个条件。

      (一)协议当事人有合法的缔约资格和能力

      仲裁协议涉及当事人诉权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属于对重大权利进行处分的法律行为,只能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订立。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缔约能力,其签订的仲裁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依这种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也将无法得到有关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例如《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可依当事人一方的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第36条第(1)款第(1)项第(1)目规定:“...

  •   有效的仲裁协议,通常应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为一般契约之成立要件;二为仲裁协议之特别要件。兹分述如下:

      1、仲裁协议成立之一般要件。仲裁协议成立之一般要件是指仲裁协议作为一种契约而与其它契约一样应该具备的成立要件。此类要件之规定,多见于实体法,在我国,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依该法规定,我国仲裁协议之一般成立要件包括:

      (1)当事人应具缔约能力。当事人缔约能力即当事人缔结有效民事合约之法律资格。它是民事行为能力在契约领域中的体现。依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年满十八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具有限制行为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仲裁协议涉及当事人诉权之处理,可谓重大权益处分之法律行为,故只能由完全行为能力人为之,限制行为能力人及无行为能力人均无缔约能力,他们签订的仲裁协...

  •   核心内容:仲裁协议有哪些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适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有何作用?约束协议当事人,排除法院对有关争议案件的管辖权等等。在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仲裁协议

      1、适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

      (1)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虽经过协商、调解但协商、调解不成。当事人愿意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并达成解决办法的,没有必要再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2)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根据《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是适用仲裁方式的最主要的条件。仲裁要求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也体现了当事人自愿的原...

  •   许多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会签订仲裁协议,那么,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确认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确认,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协议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你所在公司要求仲裁委员会对你们与商贸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效力作出裁定,而商贸公司要求法院对此作出裁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法院裁定仲裁条款的效力。

      以上就是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确认的内容。

  •   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结合其他有关司法解释,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可以归纳为: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7.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8.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背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

  •   要解决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定问题,首先应该了解何谓仲裁协议的生效。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齐备的要件,虽然国际上对于仲裁协议的要件没有统一的规范,但是理论上看,主要可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类。

      1、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虽然各国的规定存在差异,但多数国家的法律以及国际条约都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如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规定,仲裁协议应该是书面的,并且是缔约国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之一;《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第2款也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这两者的规定具有普遍意义,我国《仲裁法》第16条,仲裁协议也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些国家并不排斥口头或模式仲裁协议,如《欧洲国家商事仲裁公约》规定在法律不要求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国家,仲裁协议可依该国法律许可的形式订立;德国、希腊、荷兰等国家也没有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关于“书面&r...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武经再字第65号

      原审原告华中理工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珞瑜路1037号。

      法定代表人王延觉;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思可达高技术产业化中试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横街7

      号。

      法定代表人李恒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因履行双方签订的《关于成立“武汉思康达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发生纠纷;原审被告依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原审原告以“该仲裁条款只约定了北京或武汉两仲裁地点,而对具体的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为由,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关于成立“武汉思康达生物技术有限责 任公司” 的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无效。本院于2000年12月作出(2000)武仲确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

  •   仲裁,是我们在生活中遇到一些无法通过双方协商进行解决的问题时,所选择的解决办法。我们在进行仲裁的时候,是会签订一个仲裁协议的。那么在这个仲裁协议里面,有哪些必备的内容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仲裁协议必备内容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仲裁协议必备内容是什么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有明确的仲裁事项。

      二、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

  •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与自行和解不同,仲裁调解协议送达生效后,不得反悔,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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