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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例中,公司所说的理由是否可以构成员工不胜任工作的理由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正确?
法律分析
该案例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是对不胜任工作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方式,以及...
这几年,从上到下,大家都在讲关于培养人才的问题。但是,有的单位成效十分明显,有的却不明显,这是何道理?我以为,这里既有培养人才的工作方法上的问题,更有态度和认识上的问题。比如,有的把培养人才的重点放在了极少数“精英”和领导干部上,而有的则放在了培养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上。实践证明,后者就优于前者。
为什么要特别强调把培养人才的重点放在胜任工作的员工上呢?这道理并不复杂。第一,一个企业的员工,要比极少数“精英”和领导干部多的多,这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的生力军,培养大多数人当然比培养少数人有优势,更划算。第二,正因为在每一个企业里员工都是占绝大多数,“精英”和领导干部占极少数,才又说明了企业能否发展壮大?能否有强大的后劲?能否占领市场,并且使实力持久不衰?这不是取决于少数“精英”和领导干部,而是取决于绝大多数地员工。员工,是企业立足、生存和发展的坚实基础。第三,人多不光是力量大,...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3个条件:(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3)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核心内容:如何解决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约定劳动者不胜任如何处理的条款,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约定劳动者派遣的条件,还有按照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最低工资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来一一介绍。
如何解决劳动者在第二家用工单位能否胜任工作的问题?
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约定劳动者派遣的条件,其中包括可以约定劳动者不胜任应如何处理的条款。例如,由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用人单位等。如果劳动者在第二次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被退回,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此时面临两种选择:
一是再次将劳动者派遣至另一个用工单位;
二是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没有适合劳动者的岗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给予劳动者以适当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不能及时将劳动者派遣至新岗位,则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
有时候员工辛勤的工作,在自己的岗位兢兢业业的劳动。却被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员工是否感到委屈?没有过错,工做了那么久才说不能胜任,莫大的冤情无处伸冤。下面让快车君教教大家怎么伸冤,捍卫自己的权利!
“不能胜任”满足的条件
一般来说单位要以“不能胜任工作”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2、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时,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只有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要有对员工进行具体考核并将考核结论告知员工的证据;单位对劳动者两次不能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注意:调整工作岗位无需经过劳动者同意的。)
3、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若满足...
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注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先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不能直接解除。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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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单位3年了,去年11月与单位的新签的一年合同未到期,领导不给安排工作,一打电话就让我在家再待两天,已经一个多月了,公司就是不想赔钱让我自己辞职,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我能单方解除合同要求单位按新劳动法赔偿我吗?
首先,您可以先去劳动局反应一下情况。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哺乳期可以调动岗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因此,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但是用人单位不得降低职工原工资收入。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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