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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是否有继承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19 17:01:24 0人浏览

导读: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那么同居关系是否有继承权?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同居关系是否有继承权
  • 同居关系的双方彼此之间没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两人只是同居关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就不构成夫妻关系,也不是彼此的配偶,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彼此的遗产也就没有继承权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没有继承权指的是形成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如果双方形成同居关系后,虽然没结婚,但是育有子女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是依法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所以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会因为是非婚生子女就受不到公平的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 同居一般没有继承权的。但如果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其同居关系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 2004年10月,我与徐某经人介绍认识,在认识半年之后,我们在没有进行登记的情况下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5年11月,徐某突遇车祸丧生,留有房屋、机器设备及银行存款等几十万元遗产。在徐某死后,徐某的家人不仅不让我分割遗产,还将我赶出我原来居住的属于徐某的房屋。请问:我有权继承徐某的遗产吗?

    答: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无权继承徐某的遗产。

    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构成事实婚姻,属非法同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而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

  •   是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

        [案情]

        原告袁男与被告吴女于1987年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时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并于1998年8月及1990年生育两个儿子。袁男于2003年8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1987年未进行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至今,虽双方同居时均未达到法定婚龄,但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原告起诉是在婚姻法修订以后,原、被告之间为事实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袁男与被告吴女离婚。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为非法同居关系,...

  • 同居关系和重婚是两个概念,并不是所有的非法同居关系均可被认定为重婚。

    非法同居关系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的关系,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另外一种是不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

    重婚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这种被称为“法律上的重婚”;第二种是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也未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但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这种被称为“事实上的重婚”。

    所以,只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非法同居关系,才会被认定为重婚。

    《婚姻法》第三条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是违反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义务,是违法行为,以夫妻名义同居,将涉嫌重婚罪,是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同居关系的双方彼此之间没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两人只是同居关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就不构成夫妻关系,也不是彼此的配偶,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彼此的遗产也就没有继承权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没有继承权指的是形成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如果双方形成同居关系后,虽然没结婚,但是育有子女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是依法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所以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会因为是非婚生子女就受不到公平的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   原告李某与黄某于1991年初在外打工时相识,同年底二人在家乡按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当时黄某年近30岁,在外打工多年,积蓄颇丰,而李某却不满19岁。由于李某未达法定婚龄而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二人也逐渐淡忘此事,一直未补办。“婚”后李某曾生育二胎,但小孩均夭折。1999年底外出务工的李、黄二人在返乡途中发生车祸,李某幸存,黄某却当场身亡,留下在家乡集市的二层楼房一栋及8万余元存款,事后李某与黄某家人因分割遗产发生争执,李某遂诉诸法院要求以配偶身份继承黄某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黄某同居时未达法定婚龄,事后也未能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属非法同居关系。因此李某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黄某遗产。但鉴于李某与黄某同居生活多年,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酌情分给部分遗产。据此,判决黄某遗产的3万元归李某,其余均归黄某父母所有。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   同居关系的认定及处理方法

      (一)同居关系的涵义

      同居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仅讨论狭义的同居关系,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它虽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合法婚姻关系又有相似的特征,是指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那种情形。

      (二)同居关系的法律特征

      结合《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可以归纳出同居关系具有下列法律特征,一是同居关系不是基于合法婚姻而产生的,它具有违法性;二是同居关系发生在无配偶的男女之间,同性之间发生的同居关系,不在我国婚姻法所调整范围之内;三是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三)同居关系的演变过程

      到目前为止,对未经婚姻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先后作出多种不同的规定,出现了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概念。

      1、事实婚姻(特定时期的产...

  • 我国现行法律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对于未办理婚姻登记的,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共同生活的双方,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将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在离婚后双方实际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如继续共同生活又未办理复婚手续,则属于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不再遵循《婚姻法》的规定,在财产上不适用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对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所得收入及购置的财产才依照一般共有处理,所谓“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所得”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将认定为个人所得为个人财产,因此在同居关系中财产分割上将会存在较大的争议。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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