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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的双方彼此之间没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两人只是同居关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就不构成夫妻关系,也不是彼此的配偶,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彼此的遗产也就没有继承权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没有继承权指的是形成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如果双方形成同居关系后,虽然没结婚,但是育有子女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是依法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所以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会因为是非婚生子女就受不到公平的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2004年10月,我与徐某经人介绍认识,在认识半年之后,我们在没有进行登记的情况下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5年11月,徐某突遇车祸丧生,留有房屋、机器设备及银行存款等几十万元遗产。在徐某死后,徐某的家人不仅不让我分割遗产,还将我赶出我原来居住的属于徐某的房屋。请问:我有权继承徐某的遗产吗?
答: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无权继承徐某的遗产。
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构成事实婚姻,属非法同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而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
是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
[案情]
原告袁男与被告吴女于1987年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时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并于1998年8月及1990年生育两个儿子。袁男于2003年8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1987年未进行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至今,虽双方同居时均未达到法定婚龄,但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原告起诉是在婚姻法修订以后,原、被告之间为事实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袁男与被告吴女离婚。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为非法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和重婚是两个概念,并不是所有的非法同居关系均可被认定为重婚。
非法同居关系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的关系,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另外一种是不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
重婚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这种被称为“法律上的重婚”;第二种是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也未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但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这种被称为“事实上的重婚”。
所以,只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非法同居关系,才会被认定为重婚。
《婚姻法》第三条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是违反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义务,是违法行为,以夫妻名义同居,将涉嫌重婚罪,是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同居关系的双方彼此之间没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两人只是同居关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就不构成夫妻关系,也不是彼此的配偶,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彼此的遗产也就没有继承权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没有继承权指的是形成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如果双方形成同居关系后,虽然没结婚,但是育有子女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是依法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所以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会因为是非婚生子女就受不到公平的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原告李某与黄某于1991年初在外打工时相识,同年底二人在家乡按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当时黄某年近30岁,在外打工多年,积蓄颇丰,而李某却不满19岁。由于李某未达法定婚龄而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二人也逐渐淡忘此事,一直未补办。“婚”后李某曾生育二胎,但小孩均夭折。1999年底外出务工的李、黄二人在返乡途中发生车祸,李某幸存,黄某却当场身亡,留下在家乡集市的二层楼房一栋及8万余元存款,事后李某与黄某家人因分割遗产发生争执,李某遂诉诸法院要求以配偶身份继承黄某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黄某同居时未达法定婚龄,事后也未能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属非法同居关系。因此李某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黄某遗产。但鉴于李某与黄某同居生活多年,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酌情分给部分遗产。据此,判决黄某遗产的3万元归李某,其余均归黄某父母所有。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同居关系的认定及处理方法
(一)同居关系的涵义
同居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仅讨论狭义的同居关系,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它虽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合法婚姻关系又有相似的特征,是指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那种情形。
(二)同居关系的法律特征
结合《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可以归纳出同居关系具有下列法律特征,一是同居关系不是基于合法婚姻而产生的,它具有违法性;二是同居关系发生在无配偶的男女之间,同性之间发生的同居关系,不在我国婚姻法所调整范围之内;三是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三)同居关系的演变过程
到目前为止,对未经婚姻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先后作出多种不同的规定,出现了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概念。
1、事实婚姻(特定时期的产...
我国现行法律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对于未办理婚姻登记的,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共同生活的双方,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将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在离婚后双方实际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如继续共同生活又未办理复婚手续,则属于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不再遵循《婚姻法》的规定,在财产上不适用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对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所得收入及购置的财产才依照一般共有处理,所谓“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所得”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将认定为个人所得为个人财产,因此在同居关系中财产分割上将会存在较大的争议。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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