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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可享受什么待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30 09:49:05 0人浏览

导读:

失业会使大部分人失去赖以生存的收入来源,从而使基本的生活产生问题,由于失业保险可以为失业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所以很多人在工作的时候都会为自己办理一分失业保险。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有关失业保险可以自己办吗的问题。
失业保险可享受什么待遇
  • 一、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明文规定了公务员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2、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二、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于1989年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
  • 有以下情况下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劳动者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动辞职的;

    2、不是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3、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抚恤金是对于死亡的劳动者的家属的补贴,这个资金是因为劳动者的死亡而带来的,但是并不是说这个抚恤金会一直的发放的,到了条件就是停止发放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哪些情形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哪些情形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二、抚恤金基本特征

      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

      抚恤金的基本特征为,抚恤金不纳税、抚恤金不计个人收入、抚恤金不是残疾军人的生活费、抚恤...

  •   停工留薪期过去叫工伤医疗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状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那么停工留薪待遇注意事项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停工留薪待遇注意事项:

      1.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前提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如果职工虽然发生了工伤,但伤势并不严重,可以边工作边治疗,并不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工伤职工不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

      2.在停工留薪期内,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内容有三方面:(1)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以下...

  •   我们知道企业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条件实行全国统一规定,那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个人缴赞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目前,我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从事生产和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

  • 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是怎样规定的?答: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⑴、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⑵、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或是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⑶、康复性治疗费——符合规定的康复性治疗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⑷、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

  • 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通常指下列情况:

    (1)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关闭、解散自然解除劳动合同的;

    (3)非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或自动离职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本人过失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的;

    (5)职工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职工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

    2、本人处于失业状态、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且至失业时不欠费的。

  •   核心内容:职工受伤后,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继续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而停工留薪期一般是多长时间,在停工留薪期的待遇有哪些,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等问题,以下就由法律快车为您详细解答。

      一、停工留薪期限一般是多久?

      (1)《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限的长短,通常认为应结合工伤职工的伤情以及医院出具的意见来确定,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

      (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具体是什么?

      (1)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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