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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致死是否应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07 17:10:35 0人浏览

导读:

劝酒导致他人死亡的,大多数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劝酒人一般具有过错。首先要明确的是,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酒后损害承担问题,说明酒后损害责任承担问题不属于特殊侵权范畴内的问题,应作为一般侵权问题来解决。那么劝酒致死是否应担责?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劝酒致死是否应担责
  •   小张、小王和小李是中学同学,大学毕业后虽然都在同一个城市工作,但因工作都很忙,很少有聚会的机会。2010年2月18日利用春节放假的机会,三人邀约到一农家乐吃饭喝酒。三人中,小李的酒量稍微差一些,喝了大概4两左右,他就觉得自己不能再喝了。但此时小张和小王的兴致正高,仍然在不停劝酒,因此,小李实在难以推辞,不得不硬着头皮接着喝,直到不省人事。这个时候,小张和小王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立即拨打120将小李送到医院抢救治疗。但小李终因酒精中毒太深而不治身亡。

      小李的家人认为,小李是在与小张和小王喝酒的过程中引发酒精中毒身亡的,而且小张和小王也有劝酒的行为,因此要求小张和小王对小李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小张和小王则认为,小李是自愿和他们在一起吃饭喝酒的,在此过程当中,劝酒是很正常的事情,因此他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小张和小王是否应该对小李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支招:

      中国有句俗话...

  •   案情介绍;2008年10月的一天,关某和孙某久别重逢。关某盛情设宴款待孙某。酒过三巡,孙某推说自己酒量有限,不能再喝了。但关某依然热情劝酒,说:“不能扫兴,要一醉方休”。孙某无奈,只能继续喝。过了不久,孙某突然晕倒在地。关某见状,立即将其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孙某为重度酒精中毒,花去医疗费2600元。孙某出院后,要求关某承担医疗费;而关某觉得对方酒精中毒是酒量太差、身体不行造成的,与己无关,拒绝承担。双方发生纠纷,孙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关某和孙某各承担40%和60%的责任。

      本案在处理中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关某没有伤害孙某的故意,关某无过错,不应承担孙某的医疗费,应由孙某自负。理由是关某好意宴客,在用餐时,多劝客人饮酒是传统习俗。孙某因醉酒中毒致伤与关某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造成孙某的伤害完全是孙某自己没有把握好分寸,自身身体不行所...

  •   核心内容:小玉在饭店工作时,与老板的客户喝酒。被饭店老板送回住处后,因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死亡。法院最终判决小玉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大部分责任,老板因未及时妥当处理员工承担30%的责任。无论是自己喝酒,还是别人劝酒,对于造成的结果,自己本身也是要承担责任的,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同时,提醒各位喝酒须谨慎。

      基本案情:

      受害人小玉(化名)在浙江建德市一家饭店当服务员,在饭店工作期间陪老板的客户吃饭时喝了点酒后,被饭店老板送回住处后,因心脏病发,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小玉的父母以饭店的老板当晚要求女儿向客人敬酒,才导致她醉酒病发死亡,遂将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6万余元。尸检报告显示,死亡原因为“符合在原有心股脂肪浸润、心功能受影响的基础上,饮酒、呕吐诱发急性心力衰竭和肺水肿而死亡。”

      审判结果:

      经审理后,法院查明,4月18日晚6时许,曾某夫妇宴...

  •   核心提示:屈某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两被告对屈某过量喝酒不加以劝阻,亦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25%的赔偿责任。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喝酒过量造成当事人死亡的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两名“酒友”共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16924元。

      4月3日19时许,唐某邀请屈某、黎某到唐家吃晚饭,席间3人喝酒助兴,酒后黎某搀扶屈某回家休息后随即离开。屈某家属照顾屈某时,发现屈某已死亡。经潼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屈某系酒精中毒合并胃内容物返流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屈某家属将唐某、黎某告至法院,索赔1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屈某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两被告对屈某过量喝酒不加以劝阻,亦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25%的赔偿责任。

      知识延伸: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格式

      甲方:甘肃××景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陈海×,男...

  •   当事人一起喝酒摔伤的,赔偿标准为受害人实际产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而同桌人是否有赔偿责任,要确认同席的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在聚餐的期间有劝酒的行为,其次,要确定受伤和喝酒的行为,是否有直接的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吴勇波。

      酒后意外死亡事件的赔偿标准要看责任怎么划分,具体有如下情形:

      1、如果没有其他人的原因而是因为自身原因导致的死亡,则责任自负;

      2、如果是因为和同桌一起饮酒过量导致的死亡,同桌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同桌人对死者是否有进行规劝的行为;

      3、一般来说,有以下情况劝酒者会被判定有过错: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和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4、以上过错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5、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3月26日,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喝酒引起的案件,判决同桌酒友赔偿原告医疗费的30%,共计2568元。

    去年11月18日,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王某、李某在一起喝酒,因原告孙某平时不善饮酒,经不住三被告的猛烈劝酒,当四人喝完酒时,原告孙某已是左摇右晃,四人分别骑摩托车回家。在回家途中,原告孙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等共计856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认为,三被告在明知自己醉酒的情况下,应该对自己酒后的安全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8560元。

    法院认为,原告孙某作为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酒后驾车的危险性,自身负有重大过错。而三被告过错仅在放任原告酒后驾车及未尽到一定的护助义务上,承担的仅是一种次要的过失责任,因此法院判定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的30%,共计2568元。...

  • 喝酒死亡 酒友也有责马花  我们中国人讲究“无酒不成宴”,不管是和亲朋好友还是和同事或者是生意上的伙伴相聚,饭桌上总少不了酒来调节气氛。但是,有时候偏偏“乐极生悲”,因为喝了太多酒而毁了身体甚至送了性命的悲剧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因为喝酒死亡而要求一起喝酒的其他酒友承担法律责任的官司不知道您有没有听过?2010年过完年不久,68岁的张某(已故)干完农活在自家门口和邻居闲聊,被王某叫去他家喝酒,其与王某、吴某、苟某、李某四人喝下4瓶不同牌子的白酒,致使张某当场晕倒造成右眼及右肋部皮外伤,表面呈青紫色。后张某在王某、吴某的搀扶下回到家,但呕吐不止,于次日早上8点不幸死亡。2010年10月17日张某的家属将当天一起喝酒的4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5.9万余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王某等4人赔偿张某家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1万余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
  • 中国法院网讯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的罗小天,与朋友一起喝酒吃饭,不料酒后猝死。悲痛的死者家属将同桌吃饭的周胜推上了法庭,索赔9万多元。2007年1月16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罗小天家属的诉讼请求。

    罗小天与周胜本是好朋友。2005年12月11日上午,罗小天两次到办公室找周胜相约喝酒。周胜和朋友卢某及罗小天等人到都安县安阳镇商业街一酒楼吃饭。席间每人自饮二两装红星二锅头烧酒三瓶。下午1时许吃饭完后,周胜对卢某、罗小天说:“我表弟今天杀小猪,我要去他家喝酒。”卢某、罗小天即说:“要去大家一起去。”当天下午5时许,周胜及卢某、罗小天、表弟及客人韦茂文等人共一桌吃饭,表弟举杯说:“大家共同干一杯,然后自饮”。接着罗小天对周胜说: “阿胜,你开车,不要喝酒,我和卢某与他们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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