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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08 14:01:49 0人浏览

导读:

强奸未遂也构成强奸罪。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强奸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强奸未遂。对强奸未遂的,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   每个犯罪有既遂、未遂两种犯罪状态,但是只可能出现一种状态,不同状态下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那么强奸罪未遂量刑标准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强奸罪未遂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轻到什么程度要看法官和当事人和情节恶劣程度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 【案情回放】

    某日,被告人李某进入一金银首饰店欲行盗窃,李某走到柜台要求服务员将一价值5000元的戒指拿出柜台来看,李某趁服务员招呼其他客人忙碌之机,将该戒指放入口袋往店外走,被服务员及时发现,并报告保安,李某便把戒指丢向保安后逃离现场。李某的盗窃行为属未遂还是既遂?

    【法律评析】

    盗 窃罪的既遂标准,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本案中,很显然被害人李某的行为已经使得服务员失去了对戒指的控制,构成盗窃罪既 遂;而一个具体犯罪的停止形态只能有一个,而且是不可逆转的,既然已经既遂,李某的行为就不成立中止。当然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时,还要综合考虑财物 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盗取样态等进行判断。一般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⑴入室、入户盗窃,小件物品以行为人放入口袋、大 成包裹、拿在手里为既遂,公共场所盗窃小件物品,判断既遂标准相同;⑵扒...

  • 犯罪的既遂的标准为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未遂的标准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关键词】强奸罪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2008年2月15日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尾随商某某到其的家中,采用持刀威胁的方法,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商某某家中有人而未得逞,后逃跑。

      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主动交待曾于2008年4月9日,持刀将孔某某挟持到附近公共厕所旁,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听说孔已怀孕且其丈夫随后即到,便放弃实施强奸行为,抢走孔某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600元。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无视国法,违背女性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奸淫妇女多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薛某某在第一起强奸犯罪中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在第二起强奸犯罪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可对其所犯强奸罪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薛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律点评】

      (一)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

      ...

  •   大家都知道,违反妇女的意志,对妇女采取强迫手段发生性关系的,会构成强奸罪,在人们的意识中,强奸罪是一个大罪,但是有些人在最后关头刹住了车,这样又该如何判定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强奸罪的犯罪未遂是怎样认定的的相关内容,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分别是: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

  • 我国并没有贩卖人口罪,贩卖人口的按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量刑,未遂一般是按照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 【案情回放】

    某日,被告人李某进入一金银首饰店欲行盗窃,李某走到柜台要求服务员将一价值5000元的戒指拿出柜台来看,李某趁服务员招呼其他客人忙碌之机,将该戒指放入口袋往店外走,被服务员及时发现,并报告保安,李某便把戒指丢向保安后逃离现场。李某的盗窃行为属未遂还是既遂?

    【法律评析】

    盗 窃罪的既遂标准,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本案中,很显然被害人李某的行为已经使得服务员失去了对戒指的控制,构成盗窃罪既 遂;而一个具体犯罪的停止形态只能有一个,而且是不可逆转的,既然已经既遂,李某的行为就不成立中止。当然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时,还要综合考虑财物 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盗取样态等进行判断。一般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⑴入室、入户盗窃,小件物品以行为人放入口袋、大 成包裹、拿在手里为既遂,公共场所盗窃小件物品,判断既遂标准相同;⑵扒...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杨斌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强奸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

      强奸罪的立案标准应具备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法律条件是指,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强奸罪立案,首先需要犯罪事实,其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所需要的证据主要是为了证明有强奸行为的存在,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 行为人抢劫未遂是抢劫罪。如果他人抢劫,但是抢劫未遂的话已经实施了抢劫的行为,那么就会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会进行处罚的,即使是抢劫未遂也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但是这种情况应当会从轻处罚。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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